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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4月1日 · 在之前的房地合一稅實價登錄等法令推動後2023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房屋稅條例俗稱囤房稅2.0將於2024年7月1日上路財政部並擬訂課徵參考標準提供給各縣市政府依循未來會依據戶數使用持有情形及所在地區等有差別稅率。. 2021年內政部透過住宅 ...

  2. 2019年12月1日 · 一、地價稅及房屋稅. 從上表實例可以看出,地價稅在減徵期間是有節省稅金的,然而雖然房屋稅在減徵期間亦有減半徵收的優惠,但是由於重建後新建築構造單價與路段率調整因素,使得房屋稅增加了數倍。 房屋稅的增加,主皆應事先考量進去,若以繼續自住為主者,自行負擔的房屋稅必然大增;若部分出售則增值部分超過未來持有稅的成本增加數,亦值得申請都更或危老改建。 二、財產交易所得稅. 新蓋的房子將考慮3種用途,一為房屋出售,一為出租,一為贈與給小孩。 實際上將部分樓層出售,部分出租,部分贈與,其餘自住使用。 我們先簡化計算相關稅務及分析如下: 由上述簡易分析中可知,透過法人來持有該房地產,原購入成本可作為新房地之土地成本,而以個人持有,則僅能計入土地部分,此差異將大幅降低未來移轉時之房地合一稅。

  3. 2020年4月1日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專法是規範消費與非消費關係之住宅租賃契約處理房東與房客面臨的租屋契約糾紛並建立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制度此外房東還可享有多項租稅優惠包括房東申報房屋租賃所得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 一般情況下,房東申報房屋租賃所得時,申報方式有2種: 1. 以全年實收租金扣除43%必要費用。 2. 採列舉扣除,將房屋出租時發生的必要損耗及費用,包含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等逐項自租金收入中列舉扣除後,申報的租金收入。 而自二 一八年起,依據租賃專法規定,將房屋委託包租、代管業者,依照「社會住宅」或「一般住宅」方案的不同,享有不同所得稅減徵優惠。 租賃住宅服務業可分為——

  4. 2019年7月1日 · 在舊制下,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納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而 新制自二 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房屋及土地均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 問題2 房地的交易日及取得日該如何認定? 原則上,以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俗稱過戶日。 另外若是非出價取得房地的取得日認定如下: 問題3 房地持有期間該如何計算? 原則上,自房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 但個人交易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取得房地,其持有期間除個人持有期間外,還可以併計以下期間: 1. 因配偶贈與所取得的房地. 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配偶持有期間. 2. 因繼承所取得的房地. 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3. 因遺贈所取得的房地.

  5. 2023年11月1日 · 需經許可 是指符合下列6種情況,私法人須事先檢具使用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許可後才能購買,且於登記完畢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以防杜藉其後續變相轉作短期炒作。 包括: 1.合建、實施或參與都更、危老重建,以成為限並應符合許可辦法第6條各款情形之一(如齡30年以上等) 2.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以成為限,此外,私法人營業項目應包含不動產租賃業,且買受戶數併同已取得戶數在同一使用執照內應達5戶以上. 3.宿舍使用,其申請戶數不得超過員工人數. 4.衛生福利機構場所使用,例如長照機構等. 5.合作社買受住宅,供社員共同使用. 6.其他經內政部公告之用途.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415期. 上一篇文章.

  6. 2023年12月1日 · 依財政部最新函釋說明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出售時若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在計算持有期間時如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說明,某甲的父親2002年取得房地,2022年2月父親過世,房地由母親繼承,但2023年2月母親也過世,改由某甲繼承,某甲於2023年底出售該房地,原本房地持有期間為2023年2月至2023年底,因持有不到2年,適用稅率45%;惟經財政部最新核釋後,房地持有期間為2002年至2023年,持有超過10年,適用稅率15%。 如果各次持有期間符合自住條件,還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10%。

  7. 2020年10月1日 · 售屋所得分為新舊制2種房地取得日若是2016年1月1日前屬於舊制必須在次年5月底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若取得日在2016年1月1日後則屬於新制房地合一稅」,無論有無獲利應於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採分離課稅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土地及房屋過戶的常見方式可分為買賣、繼承及贈與,以下針對繼承及贈與房地2種方式進行介紹。 出售為「繼承」取得房地. 財政部今年(2020年7月)修法,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者,應整體衡量其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之經濟實質,該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部分,核屬其因繼承取得該房地所生之額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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