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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8月5日 · 每一個智障人士的限制和能力都不同,給予智障人士的生活輔導,應針對個人的長處優勢、成長階段、及特殊需要,去設計「以人為本」(person-centered)的支援計劃,使其更能發展自助、自主、自決的能力 (AAMR, 2002) 。

  2. 2018年9月12日 · 嶺智障人士院舍的已婚中年男職員,涉嫌多番性侵已40歲但智商只得8歲的智障男子,包括被指與智障男肛交及口交,之後又要智障男為他作同樣行為。

  3. 常見的不良適應行為包括自傷行為 (self-injurious behavior)、刻板行為 (stereotyped behavior)、攻擊行為 (aggressive behavior) 及過度活躍行為 (hyperactive behavior),而自傷行為及攻擊行為是最為家人和康復機構工作人員關注的。. 據多項調查 (如陳榮華,1990 年、Murphy et al., 1993 ...

  4. 2018年10月9日 · 智障男店員羅偉全今在九龍城法院被判囚9個月。 黃大仙一間小食店的智障男店員,招待11歲「為食」女生時,疑着女生合上眼後「嘟」起嘴挨近她,並涉企圖擁抱女生,又涉用錢誘另一名12歲女生與他性交,最終被捕。 30歲被告羅偉全今日 (9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企圖非禮及為不道德目的唆使他人兩罪罪成,而一項普通襲擊罪則不成立,兩罪共判囚9個月。 律師求情指,被告智商僅等同7歲多的小孩,自控能力較遜,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並無實際接觸過受害人而從輕發落。 法庭判刑指,被告雖然有中度智障,但他有多次同類案底,事發前半年才放監,法庭對積犯需提高判刑以收阻嚇作用,並要反映公眾對此類案件的憎惡及反感。 案中兩名受害人為兒童亦屬於加刑因素,法庭有責任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故須判囚9個月。 最高瀏覽.

    • 受害人涉智障人士 普遍定罪較難
    • 傳聞證據應因應情況被法庭接納
    • 明年初檢討 望能保障有需要人士

    1993年,有聾啞智障女子涉嫌遭男同事性侵犯,在庭上接受盤問時受壓痛哭,法官無奈下令終止審訊,被告當庭釋放。事後,律政司訂立了17項協助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出庭措施,例如安排臨床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生陪伴、讓他們以電視接駁在另一房間作供等,以減輕精神紊亂及弱智人士在作供時可能受到的創傷和壓力。 然而,這些措施還是無法解決智障受害人,難以清晰記得或表達事發過程這個關鍵問題。即是受害人能夠陳述案發情況,亦要承受辯方律師盤問的極大壓力。而在不影響公平審訊的原則下,通常盤問目標是要證人說出前後矛盾的供詞,以減低供詞的可信性,俗稱「chok散」證人。其實無論是在香港或外地,當罪案受害人是弱智人士,定罪難度必然較一般情況更高,定罪率亦相應偏低。不少聲音認為,法律要求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受害人亦要上庭接受盤...

    無可否認,豁免智障人士在庭上作供,涉及的法律改革比增加輔助措施複雜得多,因為前者需要改變重大的法律原則,例如普通法傳統定下的證據原則。簡單來說,在一般情況下,受害人的證供在刑事案件中是關鍵和有力的證據,假如受害人不能出庭作證或接受盤問,控方則需依賴物證和其他證據作檢控,例如第三者從受害人口中聽到關於案件的描述。惟在普通法下,法官一般不會接納這些轉述的證據,因為親身經歷事實的人未能出庭,證供未經過質疑,法官無法評估涉事者的態度和舉動,致亦無法評估其可信程度。同理,當受害人因智力或精神問題無法上庭作證,而向其親人、社工及/或照顧者轉述案情,便可能是唯一的證供,即使把轉述過程錄影下來,法庭卻因傳聞證據的原則而不能接納。 其他普通法地區也察覺到,劃一地限制傳聞證據會造成不公平,故陸續放寛執行傳聞證據...

    當案件涉及不能作供的智障受害人,而受害人在事發後有向親人訴說情況,法庭便可考慮運用酌情權,接納親人的轉述為證據,這樣可以減低控方單單因受害人不能上庭而「放生」被告的機會,平衡被告和受害人之間的權利。 針對「康橋之家」事件,筆者尊重律政司同事的專業判斷和檢控的獨立性,故不評論今次撤銷控罪的決定。然而這是一個契機,讓法律界展開改革傳聞證據的可行性,以免不法之徒恃仗不容易被控告或定罪,利用智障人士的弱點犯案。刑事檢控專員亦承諾律政司,會盡快就傳聞證據改革展開立法程序,並將於下年初前開始作諮詢。

  5. 不可以僱主因僱員是智障人士,而給予他/她較差待遇即屬違法。 在僱傭條款及條件方面,僱主應維持同工同酬的原則,換句話說,智障或非智障的僱員從事同類工作時,應獲得相同的薪酬。

  6. 自虐是指智障/精神復元人士損害自己的身心健康或安全,包括拒絕 接受基本生活需要(例如:絕食、露宿街頭等)或拒絕接受治療(例 如:牙科、精神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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