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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國永 (英語: David Li Kwok Wing ,2002年9月8日 — ),綽號「 Lunch哥 」 [1] ,部份親中媒體則稱他為「 Lunch仔 」 [2] [3] [4] ,是一名 香港 學生,於2020年 反送中運動 中積極參與和你Lunch示威活動而知名,成名後以「Lunch哥星級抗爭團隊」之名組織活動。 可是,他曾與建制派人士作出友好行為,以及為 12港人案 設問答遊戲,令網民認為他並非真心地在抗爭,而是在博取他人關注。 背景. 李國永就讀 中華基督教會燕京書院 ,2019年時修讀中五 [5] 。 李曾在訪問中表示自己原為一名「 港豬 」,不關心社會和政治,直到 反送中運動 才改變 [1] 。 政治參與. 積極參與「和你Lunch」

  2. 2024年2月26日 · Lunch哥李國永被指於2020年在中環國際金融中心商場組織示威涉嫌違反當時生效的2人禁聚令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受禁群組聚集罪成判15個月感化令李國永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自行陳詞指原審裁判官葉啟亮錯誤裁定他是聚集組織者。 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經考慮後,指李案發時只是在叫口號及在商場遊走,充其量只是響應參與,未有證據顯示他是組織者,故裁定李上訴得直。 被告李國永(19歲) ,被控在2020年9月4日,在中環國際金融中心商場一樓組織受禁群組聚集。 他於2022年4月19日被裁定罪成,其後被判處15個月感化令。 Lunch哥李國永在IFC參與示威被裁定組織聚集罪成,高院上訴被裁定得直。 (資料圖片) 官認為李只是參與一下非組織者.

  3. 2022年11月14日 · 被告李國永紀竣曦及張晉僖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中環國際金融中心商場P1層1100至1103店舖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參與受禁群組聚集Lunch哥李國永認在IFC示威違限聚令罰款5千需在其零用錢扣徐。 (資料圖片) 李與約10人聚集叫號. 李國永承認的案情指,當日中午12時半左右,有警員見到包括李在內的10名人士在上址聚集,他們高叫口號、唱歌、踩地上紙張及拉「光時」橫額。 其間警員4次以揚聲器警告聚集人群違反限聚令後,採取執法行動,人群繼而四散,李國永走進Apple Store內,警員走進舖內將他帶走,並發告票。 打算明年重考文憑試. 控方透露,被告有4次同類傳票定罪紀錄,去年12月被判感化,現正接受第9個月的感化令。

  4. 2024年2月26日 · 社會. 更新時間:17:51 2024-02-26. 「Lunch哥李國永2020年涉在中環國際金融中心商場IFC組織示威帶領群眾叫喊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傳票控罪組織受禁群組聚集罪成被判感化15個月李國永不服定罪上訴法官郭啟安今午於高等法院公布判詞裁定李國永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解釋指案中從沒有證據指李國永是和你lunch活動的發起人或組織者」,充其量只是響應參與。 郭官指從呈堂的片段可見,李國永僅叫口號及在商場遊走,受商場保安員阻止叫口號,李國永因而由商場一樓中庭乘扶手電梯至二樓,沿途繼續叫口號,在保安員截停勸喻之後再折返下層一樓,本質上與指導遊行路線不同。

  5. 2024年2月26日 · 香港示威常客Lunch哥李國永被指於前年9月在商場內組織示威涉嫌違反禁聚令早前被裁定罪成他不服上訴法官周一26日頒下判詞指案中無證據顯示上訴人為組織者其行為充其量只是響應參與裁定李上訴得直下令撤銷其定罪及刑罰案中沒證據顯示上訴人曾呼籲他人加入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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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4年1月9日 · 人稱Lunch哥的反對修訂逃犯條例活躍示威者李國永於2020年一宗死因研訊進行期間與一名退休婦人涉嫌在法庭外滋擾證人他們因此事除了被控非法集結罪外也被控刑事藐視法庭。 該刑事藐視法庭案今(9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兩名答辯人分別是17歲學生李國永以及65歲退休女保安員賴瑞英。 原告方律政司開案陳詞指,2020年8月24日,死因庭處理一宗備受關注的死因研訊。 當日下午近5時,證人「H女士」、「H先生」和「C小姐」離開西九龍法院,擬登上私家車期間,被約30人包圍,有人向證人大聲辱罵和舉中指。 兩名答辯人身處人群中指罵,證人要靠執法人員開路才能上車。 「H女士」作供指,當日她和另外兩名證人步出法院時,很多人包圍他們,她非常驚慌,「驚佢哋會『郁手』打我哋」。 人群中,她認出李國永。

  8. 2022年9月20日 · 外號Lunch哥的學生李國永早前涉於2020年8月於死因聆訊期間辱罵證人連同65歲退休女保安同被控藐視法庭案件原定今20日於高等法院開審代表律師指李有聽力問題或影響其理解過去的聆訊內容冀索取醫療報告並申請將案件押後法官遂將案件押後至擇日開審首被告李國永19歲及次被告賴瑞英65歲早前同被控藐視法庭首被告一方早前決定將不會認罪次被告則維持認罪決定。 代表律師今於庭上申請呈上首被告的精神報告,並透露首被告患有自閉症及過度活躍症,或令他誤認事主,以致事件的後續發展。 代表律師又指,首被告有聽力問題,或會影響他理解過去的聆訊內容,冀索取醫療報告,並申請將案件押後。 控方反對將報告呈堂,指報告無助解釋首被告的犯罪意圖,法官遂將案件押後至擇日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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