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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頌恆(上訴人) 終院刑事上訴2021年第2號;[2021] HKCFA 2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律政司. 司法裁決摘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頌恆( 上訴人) 終院刑事上訴2021 年第2 號; [2021] HKCFA 24. 裁決 聆訊日期 判案理由書日期. :駁回就定罪提出的最終上訴 : 2021 年6 月22日 : 2021 年7 月16日. 背景. 上訴人在2016 年9 月當選立法會議員,惟在2016 年10 月12日拒絕或忽略宣誓。 他擬在2016 年11 月2日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重新宣誓,但不獲准參加該會議。 立法會會議廳外已張貼相關告示。

  2. 2021年6月23日 · 梁頌恆在高院駁回其上訴後,已服畢4星期監禁刑期。 之後他在去年12月宣布計劃向美國尋求政治庇護,並已前往美國。 他昨日由大律師代表陳詞,指在非法集結罪中,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是知悉其行為會令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受到破壞。

  3. 2021年6月23日 · 梁頌恆衝立會案終極上訴:須證集結意圖令人「害怕」. 【明報專訊】因立法會宣誓風波被取消議員資格、現已流亡到美國的青年新政前召集人梁頌恆,2016年因衝擊立法會會議室,被裁定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4周,梁頌恆早前向終審法院提終極 ...

  4. 2020年9月2日 · 上訴人梁頌恆被控於2016年11月2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一間會議室外非法集結。 他於2018年被裁定罪成和判囚後,一直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法官在宣布裁決後,預留9月11日聆訊。 若梁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當天將開庭處理。 梁頌恆聽取裁決前在庭外稱無特別信心,並稱即使敗訴入獄,都不會申請保釋。 (朱棨新攝) 法官在判辭指,原審裁判官裁定梁和同案其他被告,於案發時以人數、陣勢和身體壓迫及衝擊保安人員的防線,以使梁等能進入會議室。 原審裁判官肯定梁等人當時集結在會議室側門外的共同目的,就是要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試圖越過保安的防線進入會議室。 此外,原審裁判官亦正確裁定,梁等人共同作為,明顯是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 暴力行為超越合理界線.

  5. 2021年3月5日 · 終審法院昨天批出終審上訴許可給梁頌恆,案件排期至6月22日進行聆訊。 梁頌恆 他因此缺席昨天的聆訊,但終院早前已經批准他不用親身出席昨天的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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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1年6月22日 · 梁頌恆早前獲准就如何詮釋非法集結罪的罪行元素,即「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而上訴至終。 終院今(22日)聽罷陳詞後,押後裁決。

  8. 2021年7月16日 · 終審法院今(16日)頒下判詞,駁回梁頌恆的上訴。 上訴一方爭議如何詮釋非法集結罪的罪行元素中,「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一項中,指控方需證明涉案人士有意圖導致他人合理地害怕,否則將會使無辜的人誤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