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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3月1日 · 隱形富豪多是指資產豐厚但卻不被公眾所知曉的高資產族群全資產規劃應用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劉育誠在其實務經驗中可將隱形富豪分為2大類一類是都市重劃區地主因與建商合建分屋而持有相當多的不動產另一類則是未上市上櫃公司的企業主而此類企業又可分為3種分別是從事內銷的企業從事外銷的企業以及在境外如大陸東南亞設有公司工廠賺取外幣而有外幣資產的臺商。 不同的客群長相,相同的傳承迫切性. 劉育誠表示,不同種類的高資產客戶會有不同的「客群長相」,比如從事境內銷售的企業,持有的資產多是以境內為主,而外銷企業則有更多的資產會在境外,至於臺商更是有實體事業設置在境外,而重劃區地主則是總資產大幅度傾斜於不動產,各類客群所面臨到的狀況截然不同,各自的擔憂也不同。

  2. 2018年1月1日 · 原名為F股(代表外國發行人Foreign Issuers,取開頭第一個英文字母F),於二 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於外國企業來臺上市不再以開頭F來代表而是以公司名稱後面加上註冊地。 其中,KY代表註冊地位於英屬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故因其屬於外國公司,因此稅務議題上與投資國內上市櫃企業並不相同。 2.買賣「KY股」是否須課證券交易稅? 因《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條並未明訂所稱「公司發行之股票」的範圍,即未明確定義以依臺灣《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者為限,並且也是依臺灣的法令發行的股票,因此買賣國外企業來臺上市股票,依該條例第二條規定,應按3 瓞x證券交易稅。 3.「KY股」的股利所得如何課稅?

  3. 2020年8月1日 · 10468. 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財政部於2020年6月29日預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預計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最低稅負制自2006年實施,由於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且當時未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證所稅),容易有避稅空間,因此當時對於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已明訂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以降低租稅規避的情況發生。 直到2013年時,因政府推動復徵證所稅,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回歸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因此配套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的規定。

  4. 2021年11月1日 · 房地合一稅2.0版已於2021年7月1日正式上路,修法重點除將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課稅外,另新增將特定股權交易視為不動產交易,目的在於防堵個人短期炒作不動產,透過成立公司持有房地產,再以出售股權達到規避房地交易所得稅負的情況發生。. 由於 ...

  5. 2019年10月1日 · 每一種新書都是一個全新的商品從市場調查到商品規劃到生產到行銷到上市到售後服務……,每一本書都要走完完整的產品生命週期換句話說每一個出版人一年出了多少種新書就要面臨多少次新產品上市的考驗。. 由於每一本書的營業規模都很 ...

  6. 2023年10月1日 · 基金是民眾熱門投資理財工具之一,依照發行公司不同,可區分為「境內基金」與「境外基金」,而投資這2種基金的課稅方式也大不同,可別搞錯了! 以下介紹境內基金與境外基金的差別。 境內基金是指在國內登記註冊之基金;境外基金則是登記在臺灣以外地區,大都在有「租稅天堂」之稱的國家註冊,例如盧森堡(Luxembourg)、開曼群島等,這是由境外基金公司發行,經臺灣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 例如:群益印度中小基金,看名稱似乎是投資在海外的印度市場股票,但由於群益投信這檔基金的註冊地是在臺灣,所以應該歸類在境內基金。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基金買賣獲利(資本利得)的課稅標準是以「註冊地區」,而非「投資標的」。 然而,基金配發利息或股利的課稅標準是以「投資標的」,而非「註冊地區」。

  7. 2018年10月1日 · 過去若以技術入股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原條文將讓與或授權公司區分為是否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使用倘若為是所取得的股票可緩繳所得稅五年倘若為否所取得的股票於實際轉讓時繳納所得稅。 於二 一七年十一月三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部分修正產創條例,目的為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協助企業育才、攬才、留才,故取消該區分,不論受讓公司是否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所取得的新發行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鼓勵科技人才勇敢投入新創企業,等企業賺錢了再繳稅。 也就是未來技術入股、技轉股和員工獎酬股票,可以選擇在移轉時或是獲配股票時,2個時點「2擇1」課稅。 智慧財產權範圍. 研發人才以智慧財產權技術取得股票,然而,是否僅限定於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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