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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樓地板漏水源於房屋年久龜裂管線失修或自然腐蝕破損所造成由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維修費用再者台端等人共同持有之不動產因漏水且拒絕協議修繕導致本人財務虧損台端顯以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1項及民法191條1項規定本人自可依據民法184條1項前段2項196條213條1項3項等相關規定請求台端賠償本人所受損害及支出之修繕費用。 綜上所述,未免訟累是禱,請台端於文到7日內出面與本人協商修繕事宜,逾期本人將依法提起相關訴訟。 我要檢舉. # 樓上房屋漏水要求修繕存證信函 # 房屋漏水 # 修繕 # 存證信函 # 房屋 # 漏水修繕 # 存證信. 台長: 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您可能對以下文章有興趣. 停止侵權 (侵害公司名譽)存證信函

  2. 2011年10月17日 · 一般在不動產買賣上來說假設一筆交易在交屋二個星期後發現所交易的房子出現有漏水的情形這並不一定是出賣人知悉或隱瞞不告知這種故意的情況所衍生的責任而都已交了屋的房子在買受人的使用下原出賣人也不見得存有什麼過失的情形但除非有如後述特約免除的情況買受人卻依然可以向出賣人主張依法負瑕疵擔保責任立法訂定此為無過失的設計上是為了保障交易的對等性 (日學說上以維持有償契約之交易安全說為通說)所設計,也就是財產權與對價的價金間的均衡而言,所以買受人僅需證明是什麼樣的「瑕疵」存在。 這樣的瑕疵影響了交易當時所形成的效用或價值的減損或滅失,而提出減少價金或是解除契約的主張,並不需要去證明出賣人到底是「故意」或是「過失」,這在舉證的責任上產生了很大的不同。

  3. 2011年6月11日 · 公寓大廈碰到天花板漏水問題如果能協調處理最好否則往往會為到底該由樓上或樓下住戶負責而意見紛歧甚或鬧得不愉快其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這個問題已經有所規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所以如果漏水問題不是樓上、樓下住戶任何一方造成,例如管線年久失修或地震震壞造成漏水,那麼維修責任及費用應由樓上、樓下住戶共同承受與負擔,但是如果漏水原因是因單方造成,如樓上住戶浴室裝修施工不慎損及管線,造成漏水,那麼樓上住戶就要單獨負擔這筆維修費用。

  4. 總之我現在把A浴室吹乾後如還有滲水應僅有兩種可能A浴室水管漏水或B厕馬桶底下會漏水(B廁馬桶邊一直以來都乾的是否深層再漏也不知曉) 想請板主為我解答一下,或者下周幾有空來桃園一看~~~再麻煩了

  5. 凡 此 種 種 , 叫 做 「 貨 不 對 式 」 , 從 吃 薯 片 叫 人 嘴 巴 鹹 鹹 的 , 到 在 泰 國 看 人 妖 騷 叫 人 流 口 水 , 其 利 益 的 受 損 , 多 限 於 口 腔 範 圍 , 或 以 口 腔 為 起 點 或 有 關 聯 之 各 樣 生 理 反 應 。 貨 不 對 投 訴 消 委 ...

  6. 2009年4月16日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所稱「被害人」係指具有法律上人格之自然人或法人而言,非法人團體無獨立之人格,不得以該非法人團體之名義提出告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雖明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惟其立法意旨係指管理委員會依民事訴訟

  7. 2009年7月13日 · 臺灣地區之公寓大廈常由管委會出面與物業管理公司或保全公司簽立保全契約,委任物業管理公司或保全公司管理公寓大廈,若物業管理公司或保全公司派駐人員於執勤中怠惰睡覺,致竊賊有機可乘侵入行竊,物業管理公司或保全公司明顯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有住戶因此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