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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田豐日報(-1967現時繼續以田豐馬經名義出版賽馬刊物 新生晚報1945-1976) 華僑晚報(1945-1988) 新晚報(1950年10月5日創刊,1997年7月27日停刊) 晶報(1956年5月5日創刊,1991年3月15日停刊) 銀燈日報、新燈日報(創刊於1960年代,報導影藝

  2. 2005年3月10日 · 香港警察 在街上展開戒備. 1967年5月12日, 九龍巴士3號線 的一輛雙層巴士(AD4871)在東頭村道停泊期間被左派暴徒縱火焚毀. 《工商日報》在1967年7月14日報導由於服務中的巴士和電車屢次遭到左派人士投擲石塊等硬物襲擊,導致車長於駕駛期間受傷,為保障行車安全, 九龍巴士 已陸續在巴士駕駛席的擋風玻璃及左右兩側加裝鐵網,昨天開始有加裝防護網的巴士在街上行駛,九巴正加緊為旗下巴士安裝防護網以抵禦左派人士的侵襲 [16] 參見: 天星小輪加價事件 和 一二·三事件. 二戰 以後,支持 共產主義 的勢力在香港開始活動,親共人士開始成立 工會 及 工聯會 等組織 [17] 。

  3. 2019年9月7日 · 田豐日報7月2日發表標題為犧牲鷹犬也難卸罪責的短評被控刊登煽動性文字」,觸犯煽動條例。 各人共被控21條控罪,其中觸犯警察條例4條,觸犯煽動條例14條,觸犯出版管制條例3條,各罪名合判入獄共9年,但同期執行,故實際判刑3年,各人服刑兩年多後便出獄。 潘懷偉精研馬經,有「馬王潘」之稱,他負責的《田豐日報》有大量馬經讀者。 據說潘入獄服刑期間,因不時向獄卒提供賽馬貼士,令獄卒有斬獲,因此得到優待,其他囚犯也不敢向馬王潘動粗。 翟暖暉晚年(2014年)出版了《赤柱囚徒》一書,回憶他親身經歷1967年暴動和被捕判囚經過,值得細讀。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更多精采文章. 67暴動裏無法承受的暴力. 封區難免. 林鄭月娥引用緊急條例 押後特首選舉至5月8日.

  4. 「當然很難過,有種『終於來了』的感覺。 國安法陰霾未清,煽動罪烏雲又至。 去年12月,《蘋果日報》七名被捕高層被政府加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翌日再以同樣罪名控告《立場新聞》六名高層及前高層。 《眾新聞》等多家傳媒於數天後相繼宣佈停運。 這條殖民時期遺留下來的法例,超過半世紀未被使用,曾被控此罪的傳媒機構亦寥寥可數。 當舊法再現,傳媒該如何應對? 今昔之境有何不同? 記者|蘇楚淅 編輯|羅子璇 攝影|蘇楚淅 羅子璇. 《煽動刊物條例》源於英國普通法,在1914年由殖民政府頒佈,並於立法局通過,意在規管當時反對港英政權的華文報紙, 保障殖民統治。 《煽動刊物條例》隨後在1938年被修訂為《煽動條例》,增加了法定免責聲明,列明在何種情況下的批評不具煽動性。

  5. 2017年5月26日 · 1967年間,內地正處於文化大革命的高峰時期,中央對於政府的控制並不如外界想像般牢固。 即便中央可能並無此意,但群眾間的激進情緒卻可能改變中共政府對香港的政策。 當內政陷入半癱瘓的狀態,外交部也難以獨善其身,難免在政治掛帥的氛圍中做出一些未經深思熟慮的舉動。 6月時,英國外交部遠東事務處處長Edwin Bolland就指出,假如香港出現不可收拾的流血衝突,內地的狂熱份子將有可能在未經中央許可下突入香港,引致中央政府在「文革狂熱和沙文主義」的影響下,被迫支持這些激進份子。 港督戴麟趾堅持應對六七暴動採取強硬打壓。 (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

  6. 2019年9月5日 · 田豐日報7月2日發表標題為犧牲鷹犬也難卸罪責的短評被控刊登煽動性文字」,觸犯煽動條例。 各人共被控21條控罪,其中觸犯警察條例4條,觸犯煽動條例14條,觸犯出版管制條例3條,各罪名合判入獄共9年,但同期執行,故實際判刑3年,各人服刑兩年多後便出獄。 潘懷偉精研馬經,有「馬王潘」之稱,他負責的《田豐日報》有大量馬經讀者。 據說潘入獄服刑期間,因不時向獄卒提供賽馬貼士,令獄卒有斬獲,因此得到優待,其他囚犯也不敢向馬王潘動粗。 翟暖暉晚年 (2014年)出版了《赤柱囚徒》一書,回憶他親身經歷1967年暴動和被捕判囚經過,值得細讀。 1967年6月2日,兩份左報同時報道中共炮艦開入香港,引起人心惶惶。 翟暖暉的回憶錄,對於3報被檢控有詳細交代。 關於作家. 在舊書堆裡: 鄭明仁.

  7. 2021年4月18日 · 271. 上周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蘋果日報在頭版刊登一張小學生在模擬地鐵場景拿起玩具衝鋒槍的相片並引述網民意見稱令人聯想起太子站831事件」,結果引來警務處處長鄧炳強連日發炮不點名批評蘋果製造仇恨分化並稱有法律規管任何人作煽動或煽惑行為或違反國安法行為。 除了鄧炳強,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以至中央港澳領導小組及港澳辦,均先後開腔提及傳媒,《大公報》更主張「依法取締《蘋果》」,似預示一場針對媒體的行動山雨欲來。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現行法例中沒有條文針對媒體,但實際上「煽動罪」可以針對「煽動文字」並予以查封,有可能被用作針對個別媒體行為;甚至在一定情況下,如行為屬有組織、有破壞特區體制的意圖,有可能涉及《港區國安法》之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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