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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具有債權物權化之效力,故在長期或未定期限租賃契約之情形,為求權利義務內容合法、明確,宜付「公證」。. 並且為防免實務上債務人於受強制執行時,為妨礙債權人強制執行,而與第三人虛偽訂立長期或不定期之租賃契約等弊端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務上常見爭議. 一、公寓大廈管委會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 公寓大廈管委會的內涵,大概具備了一定的名稱、事務所、一定目的等要件,核心問題在於有無「獨立之財產」。 管委會其實只是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即業主)的代表,有財產的主體是區分所有權人,在此一概念上與合夥,或祭祀公業有相當的區別。 直言之,合夥的財產屬於合夥,祭祀公業的財產屬於祭祀公業,但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的管理基金或一切公共設施,卻不能認為是管委會的財產。 關於管委會的當事人資格,近年仍不斷有爭議性案例發生,尤其是社區的修繕裝潢施作上,涉及的內外關係,法理上均值得探討。 (一)管委會執行修繕工程造成鄰樓塌陷:
房東於契約中明定房客日後若在屋內自殺,房客或房客法定代理人要照價購回房屋,即所謂「惜命條款」到底有無法律效力。 台中市政府消保官林百佑表示,房東在契約書內逕自加註條款,形同強迫買房,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平等互惠原則,條款無效。 在司法實務上房客自殺身亡,房東向死者繼承人求償的案例中,法院判賠或不賠都有,目前仍無統一見解。 依目前實務,法官判房東勝訴的主要理由,是認定房客在租屋處自殺,會使房屋變凶宅而貶值,即使房客非故意讓房屋跌價,也有過失責任;而判房東求償敗訴的法官認為,房客自殺後,房屋結構無損壞,房東仍可自由使用或出租,且房東通常無法舉證房客自殺是故意侵害其利益。
租地建屋約定期滿地上物歸地主所有,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承租土地,以公司名義自費建屋並約定租賃期滿,地上物歸地主所有,該地上物與支付租金性質相同,公司應依法填報土地所有權人之租賃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2013年3月8日 · 大樓管理委員會規定,仲介帶人看屋每次收取一百元清潔費,請問合法嗎? 筆者受邀多次講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時,都被問過這個題目,當然,房仲業面臨這個問題時,自有業界生態與平衡來做答案,這個問題的來源很有趣,就在於以往仲介籍由和管理員或主 ...
2010年12月6日 · 房屋買賣預售屋完工交屋後發現坪數與契約記載坪數不符時,怎麼找補?. 預售屋買賣會發生坪數不足或超過契約記載坪數的問題,為此內政部於90年9月3日台 (90)內中地字第9083626號函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房屋面積誤差 ...
還有房屋稅的計算方式也因房屋之出租並非自用,而無法適用自用住宅之優惠稅率以及影響到地價稅的應繳稅額)異想天開,就要求承租人,簽立兩份金額不同內容的契約,再要求承租人繳付較高契約中金額,如要報稅則要求以較低金額契約內容申報,其實就法律規定而言,如果租約的雙方,對於契約內容一開始就明知不受該契約拘束,或者說簽訂契約的目的是在規避法律規定,那麼這份契約是一份無效的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