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2021年3月22日 · 一名地產代理8年前駕車時遭小巴從後追撞其後透過公證行協助取得約8.5萬港元賠償公證行從中抽取1.2萬港元服務費該公證行負責人涉嫌包攬訴訟標榜不成功不收費及要求瓜分15%賠償款項因而被控一項分享訴訟成果罪

  2. 2021年2月2日 · 一名地產代理8年前駕車時遭小巴從後追撞在追討賠償期間經人介紹下認識一名公證行負責人由對方協助追討。 惟該負責人被指曾表示可提供一條龍服務及標榜「不成功,不收費」,要求瓜分賠償款項的15%作服務費,結果因涉嫌包攬訴訟而被捕。 該負責人否認一項分享訴訟成果罪,案件今(2日)於區域法院開審。 52歲被告方國昌否認在2013年5月11日至2014年6月30日,在一宗人身傷害的民事索償案中,若成功便會以利益的某個份額作為報酬,並與申索者的代理人何世文協定會從追討所得賠償的15%作為報酬,抽取約1.2萬港元。 控方指被告案發時是一名追償代理,亦是中正公證行(下稱中正)及安盛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安盛)的負責人,分別從事撰寫維修車輛費用報告、替車主追討賠償費用等服務。

  3. 2023年11月28日 · 被告涉嫌於2019年3月至去年1月期間向智能隱瞞他及他的母親在勵精顧問公證行有限公司的權益意圖詐騙而誘使智能判授工程訂單和顧問服務予勵精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智能案發時按被告的建議將共逾1,100份升降機及扶手梯保養維修工程訂單外判給勵精涉及工程費用共約70萬港元。 廉署調查亦揭發被告的母親是勵精的唯一董事兼股東,被告及其母親都是勵精銀行戶口的授權簽署人。 智能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廉署提醒私營機構僱員,應避免利益衝突及適時向僱主作出相關申報。 僱員在處理職務上隱瞞利益衝突使自己或親友從中獲利,有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若當中涉及提供及收受賄賂,更有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葵涌搗工廈毒品倉 檢880萬可卡因拘無業男.

  4. 2021年2月3日 · 香港時間. 2021年02月03日 (三) 11:13. Tweet. 被告方國昌(左)沒有出庭自辯。 一名地產代理8年前駕車時遭小巴從後追撞在追討賠償期間經人介紹下認識一名公證行負責人由對方協助追討惟該負責人被指曾表示可提供一條龍服務及標榜不成功不收費」,要求瓜分賠償款項的15%作服務費結果因涉嫌包攬訴訟而被捕。 該負責人否認一項分享訴訟成果罪受審,控方傳畢證人,案件今(3日)在區院被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不自辯,案件押後至明天進行結案陳詞。 52歲被告方國昌被控於2013年5月11日至2014年6月30日,促使和支持擬進行一宗人身傷害民事索償,代價為若成功便會以利益的某個份額作為報酬,並與申索者的代理人何世文協定會從追討所得賠償的15%作為報酬。

  5. 2018年4月3日 · 20180403. Tweet. 觀塘區議員畢東尼指業主向滲水辦投訴,經過多年仍未能找出滲水源頭。 (溫國佳攝) 滲水問題困擾不少住戶如一直未能找出確實的滲水源頭就難以根治不論做多少次維修每隔一段時間又會再度出現滲水市民除了聯絡滲水辦投訴外近年坊間有不少公證行提供滲水檢測工作並撰寫公證報告讓小業主自行透過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索償。 惟市面上的「公證行」有至少三種不同寫法,政府未有法例規管,小業主隨時支付高昂費用後,亦未能解決滲水問題。 有區議員指,公證行屬最後一步,只為小業主索償小量金錢以支付維修費用。 一般市民所認知的「公證行」可協助撰寫公證報告,或提供專家證人,讓有需要時向法庭遞交證明。

  6. 2015年9月15日 · Tweet. 蘇達偉今被判囚24個月。 (資料圖片) 台灣去年爆發強冠坑渠油風波經調查後發現有本港出口商把飼料用豬油當食用油運到台灣出售並揭發有公證行男董事在長達13年間未經檢查便向出口商提供虛假證明書和報告男董事後被控早前在區院承認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案件今 (15日)判刑時,法官陳廣池指出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並引用假奶粉引致「大頭BB」為例,痛斥被告為私利而加害他人,令無辜市民受害,罪行是埋沒良心和無德無恥,重判他入獄兩年。 60歲被告蘇達偉,事發時是「英滙公証行」的董事,控罪指他在01至14年5月8日間,與金寶運有限公司董事江桂才及江的秘書黎玉均,串謀製造假證明書及報告。 江及黎就事件曾被捕,至今未被起訴。

  7. 2021年4月28日 · 香港時間. 2021年04月28日 (三) 16:06. Tweet. 原告的「周六福珠寶」於2016年在香港開設首間店舖。 在內地有3600間店舖的金飾珠寶零售商「周六福」,於昨日(27日)入稟香港高等法院,民事控告一間與它的名字相類近的香港註冊公司,指稱該公司侵犯商標和假冒影射。 被告公司更涉嫌聘用原告的前代言人蔡少芬,擔任其品牌代言人以混淆公眾。 原告現要求法庭頒令,禁制被告繼續侵犯或影射其商標,要求被告改名,交出所有影射文件及產品,並向原告交代帳目及作出賠償。 本案兩名原告,是在內地註冊的「周六福珠寶股份有限公司」(首原告)、及於香港註冊的「香港周六福珠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次原告)。 而被告則名叫「香港周六福珠寶金行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次原告與被告的名稱只差「金」兩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