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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條例第23條述明,如放債人在訂立貸款協議時或接受貸款保證時並未領有牌照,則與該放債人訂立的貸款協議及給予他的保證不得強制執行;但如法庭信,該協議或保證如因本條規定而不能強制執行並不公平,則可宣布該協議或保證的全部或部分可予強制執行。 本條例第IV部撮要─過高利率. 本條例第24條釐定任何貸款的最高實際利率 ("實際利率"須按照本條例附表2計算)。 任何貸款協議如訂定更高的實際利率,則不得強制執行,而放債人亦可被檢控。 此最高利率可由立法會予以變更,但已存在的協議則不受影響。 對於向繳足款股本不少於$1,000,000的公司作出的貸款或作出如此貸款的人,本條並不適用。

  2. 一般條款及細則. 定義. 在本一般條款及細則內:. 「借款人 」指姓名載述於合約內容「借款人」一欄內的人士及其繼承人和受讓人;.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貸款人 」指邦民日本財務 (香港)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和受讓人;. 「貸款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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