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供款日:是指有關供款期結束日所屬曆月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個曆日。 僱主必須在供款日當天或之前向計劃受託人支付強制性供款。(即時開始要供) 僱員首次供款日:特准期終結日所在的月份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個曆日或有關供款期結束日所屬曆月最後一日之後

  2. 比方說,強積金雖然強制要雇主與勞工(月薪大於7100港幣者,約新台幣2萬9000元)分別提撥月薪的5%(提撥上限至月薪3萬港幣),放在企業幫員工設立的個人退休帳戶中。 然而,一旦雇主和雇員想提高提撥比例,還可自行提撥。 優點2〉開放自選. 可提部分資金 另選信託計劃. 其實,香港強積金的提撥制跟台灣日文口譯勞退新制很像,都是企業與員工各自提撥,放在專戶裡。 但香港已開放自選投資,台灣則還不行。 香港退休計畫協會行政委員會成員、身兼一家國際金融集團高階主管的吳智珊,過年前來台演講香港強積金操盤經驗時表示,香港強積金運用分有三種方案:集成信託計畫、雇主營辦計畫與行業計畫。 97%的人都集中在「集成信託計畫」,由雇主選擇信託業者來營運退休基金。

  3. 財政部指出,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第 2 目之 1 規定, 個人 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 。

  4. 2003年12月22日 · 台北市國稅曾發布新聞稿指出,甲營建業承包乙飯店之新建工程,甲為方便收取工程尾款,與乙書面作成合約附加條款,甲工程尾款中以廣告贊助費的名義為乙宣揚開幕,而甲以「廣告贊助費」的名義扣除應收工程款,自認上開行為,乃營業成本的無形成本(收入

  5. 2023年4月13日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3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而遭資遣之員工,常因忽然遭資遣,年度特休尚未修畢而應折算工資,固無疑義。 但該月獲發之「未休畢特休假工資」,是否應算入「平均工資」?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587號民事判決認為:「雇主應按勞工未休日數發給日薪。 而勞工於每一年度終結,是否均有未休畢之特別休假而得支領代償,未必逐年相同,再徵以特別休假之設計,旨在提供勞工休憩、調養身心之機會,並非用以換取工資,是雇主於年度終了就勞工未休畢特別休假給與之金錢,當非勞工於年度內繼續工作之對價,僅能認係補償勞工未能享受特別休假所給與之代償,亦不具備經常性,與勞基法所規定工資意義不同 ,非屬工資性質。

  6. 新制下,個人買賣住房屋、土地,已於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住房地出售之前 1 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時間 ( 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 ) 差距在 2 年以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但 5

  7. 該分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或薪資、利息費用時,應確實問明所得人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俾利正確扣報繳所得稅,以避免受處罰。 分配予外僑之股利所得 應於給付 10 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