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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6月1日 · 對於保險業實務上來說,由於以往保險公司通報給國稅局的資料非常少,保險算是非常好的「資金庇護所」,然而自從最低稅負制(基本稅額條例)及投資型保單開始課稅後,國稅局的稽查之手已陸續伸入蒙著面紗的保險工具,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宜謹慎

  2. 2019年1月1日 · 所謂的「藥品給付協議」機制,是針對藥品的不同臨床效益所訂定的多元風險分攤模式,以療效或財務結果為基礎的給付協議,提供風險分攤,包含核價後以病友的整體存活期、疾病無惡化存活期,以及臨床療效反應等結果,由廠商返還藥費一定比例 ...

  3. 2017年5月1日 · (1)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理結算申報者。 (2)申報或自行調整之純益率達上列各該業書審標準以上者。 (3)醫師業已加入健保或有訪(函)查收入資料者。 3.依據財政部公布之「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以二 一六年度西醫為例) (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依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之點數,每點0.8元。

  4. 2019年4月1日 · 1.辨認資金性質. 將資產配置於海外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因此並非匯回的海外資金皆屬於海外所得,非屬海外所得也就毋須課徵所得稅。 根據相關的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個人需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並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然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舉例:海外投資100萬元,數年後匯回本利和110萬元,僅須就孳息10萬元的部分計入海外所得額,並非以匯回海外資金全額110萬元課徵所得稅。 非海外所得: 投資本金、借貸款項、存款本金等。 海外所得: 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境外遺產繼承、贈與等。 2.區分課稅年度. 確認其資金來源屬海外所得後,接下來判斷其所得是否超過核課期間。 若其海外所得已申報課稅者,自然沒有被課稅的問題;如果過去沒有申報者,則進入下一個判斷階段。

  5. 2017年12月1日 · 1.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2.全年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臺灣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在670萬元以下者,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3.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臺灣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即基本所得額)超過 670萬元者,須申報海外所得. 三、出售股票的損益是否要課稅? 出售國內有價證券,屬證券交易範圍,故不論個人或企業,依現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惟營利事業仍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基本稅額;如係買賣未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經銀行簽證發行的公司股票,因非屬證券交易,屬轉讓其出資額,其交易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成交價減除原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申報所得。 四、獲配股利如何課稅?

  6. 2019年3月1日 · 在紐西蘭,哪怕治療重大疾病的藥品,以及核磁共振等檢查、手術,大多數是公費免費提供的;看醫生的費用和購買慢性病的藥品也是很低的,而且一個家庭總計一年超過100紐幣的部分都會自動免除。

  7. 2017年7月5日 · 即使醫療水準,藥物服務愈來愈先進。 過去查不出的病因或可能開不出的藥方,現在都知道病因,也有治療的方法。 縱然有更多先進的醫藥,依然無法遏止人類因為罹患癌症等重大疾病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