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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10月13日 · 律政司前年就兩批人士涉於佔旺清場期間違反禁制令控以各人刑事藐視法庭罪其中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等11人早前已承認指控另外包括社民連黃浩銘在內的9人則否認指控受審高院法官今裁定9人全部入罪並指黃浩銘的行為某程度上旨在奚落各原告律師即律政律代表律師以及煽動人群繼續抗爭。 法官於判詞中指,錄影片段顯示,執達主任及原告律師於不同路口作宣告時,答辯人之一的黃浩銘曾多次提問,包括原告代理人是否獲恰當授權等,黃當時又向人群廣播他所提出的質詢,法庭裁定黃所採取的手法及態度,某程度上旨在奚落各原告人的律師,以及煽動人群繼續抗爭。

  2. 2018年3月5日 · 香港眾志黃之鋒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人早前因於2014年違反佔旺禁制令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黃之鋒及黃浩銘分別被判囚3個月及4個半月黃之鋒早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而保釋申請被拒的黃浩銘今就定罪提出上訴其黨友於開庭前引述他所指 ...

  3. 2018年3月5日 · 香港眾志黃之鋒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人早前因於2014年違反佔旺禁制令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黃之鋒及黃浩銘分別被判囚3個月及4個半月黃之鋒早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而保釋申請被拒的黃浩銘今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聽罷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鮑進龍今午回應指,當考慮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藐視法庭時,需視乎其行為的影響及性質,而黃浩銘於本案中不斷重複向執達吏發問,的確對執達吏執行職務造成阻礙,而毋須如上訴一方所指要證明黃有特定意圖才可入罪,上訴一方要求執達吏在執法前需就個別行為作出警告的做法亦不設實際。

  4. 2018年1月17日 · 律政司就兩批人士涉於佔旺清場期間違反禁制令控以各人刑事藐視法庭罪其中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等11人早前已承認指控其中4人獲判緩刑另外包括社民連黃浩銘在內否認指控的9人受審後亦遭裁定罪成餘下共16人今早於高等法院接受判刑當中黃之鋒判囚3個月黃浩銘被判入囚4個半月岑敖暉與其餘被告則獲判緩刑。 黃之鋒及黃浩銘由律師代表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及暫緩判決事宜,法官今午拒絕申請,兩人須即時入獄。 大批傳媒採訪。 (梁偉榮攝) 相關文章. 律政司就兩批人士涉於佔旺清場期間違反禁制令,控以各人刑事藐視法庭罪,其中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等11人早前已承認指控,其中4人獲判緩刑。 另外包括社民連黃浩銘在內否認指控的9人受審後.

  5. 2017年10月13日 · 律政司前年就兩批人士涉於佔旺清場期間違反禁制令控以各人刑事藐視法庭罪其中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等11人早前已承認指控另外包括社民連黃浩銘在內的9人則否認指控受審高院今就案件宣讀判詞裁定9名否認指控的答辯人全部入罪。 9名否認指控的答辯人分別為朱佩欣、郭陽煜、黃浩銘、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和麥盈湘。 而另外11名早前承認指控的答辯人分別為周蘊瑩、朱緯圇、岑敖暉、張啟康、蔡達誠、司徒子朗、黃之鋒、楊浩華、馬寶鈞、黃麗蘊及張啟昕。 相關文章. 12:25 2017/10/13. 刑事藐視法庭案下午判決 黃之鋒今日生日出庭. 17:35 2017/07/11. 刑事藐視法庭 被指涉夾口供 執達主任:無回應. 15:47 2017/07/07.

  6. 2018年3月23日 ·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人在佔旺期間阻礙執達吏清場黃浩銘被裁定藐視法庭罪成判囚4個半月他不服定罪上訴上訴庭今23日頒下判詞駁回有關上訴指黃嚴重破壞禁制令的根本目的違抗執達吏的權威行為屬嚴重干擾了司法工作並對法治構成侮辱。 同案被判囚3個月但正保釋等候上訴的黃之鋒對裁決表示失望,並坦言對自己的上訴亦不感樂觀。 上訴庭於判詞摘要中反駁黃浩銘一方稱律政司需證明黃浩銘有干擾司法的特定意圖,指出香港是一個法治之地,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阻礙或干擾,而執達主任在執行法庭命令時,是代表法庭在外執行司法工作,因此,受命令約束的一方阻礙或干擾執達主任履行其職責,即屬刑事藐視法庭,律政司毋須證明干犯者有干擾司法的特定意圖。

  7. 2018年1月23日 · 律政司早前就兩批人士涉於佔旺清場期間違反禁制令而控以各人刑事藐視法庭罪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今分別被判囚3個月及4個半月。 其後兩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或暫緩執行裁決,但遭原審法官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