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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般而言,香港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 / 安排會: 減少或消除因重疊的徵税權而引致的雙重課税; 就應用到特定國際交易的税務規則提供明確的指引–. 劃分締約雙方對不同類型入息的徵税權, 訂立規則以解決因納税人的居民身分和入息來源而引起的具爭議性的申索, 假如納税人認為税務處理方法違背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 / 安排的條款,提供途徑讓納税人向有關税務管理當局呈交其個案; 可防止納税人就香港與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 / 安排的夥伴之間以不同形式的入息流動來避税和逃税–. 以公平獨立交易原則來分配相聯企業間的利潤, 讓税務管理當局之間可進行資料交換; 透過減低外地的預扣税率以促進投資、貿易、技術及人才的交流。 香港一直以來均積極與貿易夥伴溝通,尋求與他們商定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 / 安排。

  2. 前言—「全面性安排」已經生效.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全面性安排」)於 2006 年 8 月 21 日簽署,並於 2006 年 12 月 8 日生效。. 「全面性安排」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適用於 2007 年 4 月 1 日或以後開始的 ...

  3. 2017年7月5日 · 享受補貼優惠的香港居民在內地的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與其在香港工作的稅負大致持平。 展望將來,我們會在合適的情況下,與內地有關當局繼續探討有關港人在內地工作的稅務事宜。

  4. 下表列出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安排(税收協定),以及示明其施行經 《實施税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侵蝕税基及轉移利潤的多邊公約》 (《公約》)變更的税收協定(見 註1 )。

  5. (三)由於科研扣稅措施仍屬於初步推行階段,我們需時審視措施的推行情況及成效,現階段未有計劃再行擴闊稅務優惠。 完 2019年11月20日(星期三)

  6. 政策:雙重課税寬免. 主管當局. 預先定價安排. 按請求交換資料. 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 國別報告. 居民身分證明書. 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 已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的協定.

  7. 稅務局將按登記證有效期的日數、並在寬免期(即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內可享特惠的日數、以及實際就寬免期已繳付的登記費金額,按比例計算退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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