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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4月1日 · 代表著保險業在整個產業的結構鏈上,對於國家與社會的安定,以及創造就業市場的提供,都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 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臺灣保險業總資產已逾26兆元,占據金融業總資產的34.12%,這麼龐大的資金流入保險市場,帶來的會是正向循環 ...

  2. 2018年1月1日 · 營利事業出售KY股的損益,則應與其國內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投資金融商品除了計入所得稅中課稅外及前述境外投資免稅外,尚有部分商品屬於分離課稅,對於綜所稅率超過12%以上投資人來說,選擇分離課稅的金融商品,也可以達到有效節稅。 自二 一 年一月一日起,以個人名義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按10%扣繳稅款後,不再與個人綜合所得稅合併計算。 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併入所得額課稅。 結構型商品. 1.何謂結構型商品?

  3. 2020年5月1日 · 1. 瞭解客戶KYC及商品適合度(KYP)措施. 保險業招攬人員於招攬時應瞭解客戶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使用電子保單之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手機號碼與電子郵件信箱。 以及招攬報告書應納入投保前三個月內,客戶是否有辦理終止契約、貸款或保單借款之情形。 且實際繳交保險費者,無論是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應進行瞭解。 2. 招攬人員禁止行為. 明定保險業及其招攬人員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單借款繳交保險費,且規定當保險業務人員推介客戶申辦貸款,並同時於前後三個月內對同一客戶招攬保險商品,不得收取或給付推介客戶申辦貸款之報酬。 3. 對高齡客戶銷售過程錄音、錄影措施.

  4. 2020年11月1日 · 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至2020年第2季,因為金融爭議導致的申訴案件為4萬2,725件,其中保險就占了3萬6,033件,在金融相關申訴案件中占比為最大宗。. 其中在非理賠的保單爭議類型中,因「業務招攬」而引發的比例也是最高,高達33%,投資型保單的糾紛率 ...

  5. 2022年1月1日 · 藉由跨系統資料整合及分析,持續強化 KYP與KYC的評估,以確實瞭解客戶投保需求與繳費能力,包含整合分析客戶於公司及同業的投保紀錄,透過累計保額與保費,評估商品適合度及繳費能力;若發現客戶有停效保單則提醒客戶辦理復效,並說明再購新保單

  6. 2022年6月1日 · 最近可以看到不只是臺灣,世界各國金融保險的主管機關都特別注重這方面的完善,比如說大家耳熟能詳、常常聽到的「公平待客原則」,內含的概念就是從業人員要想盡辦法去理解客戶的需求、去發掘客戶可能存在需求,以及可能的脆弱之處,並努力彌補

  7. 2019年4月1日 · 舉例來看:生物辨識技術所能達成的效果能否取代,甚至超越現行KYC的強度,這是科技與法規尚需努力的範圍,但更重要的還是消費客群的裝置及意願能否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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