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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條. 公務人員之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簡任、薦任、委任人員依本法行之。 第二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附表:公務人員俸給表. 第三條. 簡任本俸分九級,薦任本俸分十二級,委任本俸分十五級,另加同委任級一級,各級俸額,依附表之規定。 第四條. 年功俸之級數及俸額,依附表之規定。 第五條. 加給分左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給予之。 二、技術加給:對技術人員給予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給予之。 第六條. 本俸之支給,初任簡任、薦任職人員,均自本職等三階最低俸級起敘,委任職人員,依其資格,自左列各俸級起敘: 一、普通考試及格,以委任一階任用者五級。 二、普通考試及格,以委任二階任用者十級。

  2. 公務人員俸給法. 中華民國 75 年 7 月 3 日 制定21條. 中華民國 75 年 7 月 16 日公布 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21 條;並自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76 年 1 月 16 日施行. 中華民國 79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79 年 12 月 28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 ...

  3. 公務人員俸給法. 中華民國 75 年 7 月 3 日 制定21條. 中華民國 75 年 7 月 16 日公布 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21 條;並自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76 年 1 月 16 日施行. 中華民國 79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79 年 12 月 28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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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7. (一)有鑑於即將實施之公務人員加薪政策,除有效鼓勵公務人員整體士氣提升外,更可反映我國稅收好轉現狀與國內經濟成長現象,堪稱政府德政與美意。

  8.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職級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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