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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8月24日 · 臺南地檢署就民眾告發陳O星涉嫌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無具體犯罪事證,為不起訴處分,其理由要旨如下: 壹、 程序事項. 一、 分案原由: 本案係因有多位民眾告發陳O星涉有刑法第221條、第226條第2項、第227條第1、3項、第228條第1項等罪嫌而分案偵辦。 林女家屬經檢察官多次傳喚到庭並詢問是否對陳O星提出告訴,林女家屬均表明不願提出告訴。 二、 本案得否再議: 本案因林女家屬並未對陳O星提出告訴,故依法林女家屬並無再議權 ,惟本案陳O星所涉犯之罪名,除刑法第227條第3項及228條第1項部分外,均屬須依職權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再議之案件。 三、 本案有無其他被害人:

  2. 台北地院刑庭依妨害性自主罪判陳男7月6日徒刑,恐嚇部分判4月定讞;北院民庭再依女童所求,今判陳男應賠償100萬元,可上訴。 陳男2018年6月透過吳姓友人認識女童,經2人以通訊軟體交談,陳男得知女童曾自拍裸照傳給吳姓友人,因此,他於同年8月1日恐嚇女 ...

  3. 2020年9月20日 · 有多項妨礙性自主的38歲黃姓男子日前透過交友軟體,約了一名女網友到汽車旅館發生性 行為,不料事後遭對方指控強制性交,但他這一次拿出偷錄的聊天音檔證明,雙方是合意

  4. 2018年9月10日 · 很簡單阿. 決定追訴權的並非警方,而是檢方. 僅只有少部份社維法的罰鐶部份可由警方直接裁罰. 與其他政府部門所遇到關於有刑事罰的案件一樣,都得移送地檢作偵辦. 如食藥署發現有人食品攙偽混入不可為添加物的成份. 這屬食安法中刑罰之範圍. 當然食藥署並不能直接去決定你坐牢幾年. 而是要將此案告發於地檢作偵辦,由檢察官決定起不起訴. 若起訴再由法官判決你該坐幾年. PS.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警察也一樣,他無法決定起不起訴. 他更無法自行判斷誰有責任誰無責任. 不然就不用法院地檢了,都在警局直接裁決不就好. 今天若車禍雙方都沒死人,若有人受傷情況是傷害罪. 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警方需徵得受害人同意方得受理.

  5. 2023年11月4日 · 經查,王男不僅假借「性愛挑戰賽」名義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還趁機騙取將近60萬元所得,甚至有些被害人,被警方通知後才得知遭騙。新北地檢署日前依妨害性自主罪之強制性交,以及詐欺取財罪將王男起訴。

  6. 2013年11月17日 · 王翁向法官坦承性交易,辯稱:「和她發生關係的人很多,我還排在後面。 」法官認為王翁犯後態度差還大言不慚,判王翁妨害性自主罪4年徒刑;這對父母否認媒介性交,姊妹倆雖說原諒父母,但法官認為,這對父母未負養育責任,媒介女兒性交易 ...

  7. 2022年4月4日 · 1. 多行為犯:指單一的構成要件規定包含了數個行為的犯罪,要所有行為該當才會成立特定之罪。 例如妨害性自主罪章開頭的幾條,基本上包含了違反意願的行為,再加上性交行為,所以除了要做強暴、脅迫之類的行為外,還要做性交行為,才會構成那些罪。 2. 實質結合犯:其實是多行為犯的一種,但我也不知道為什麼老師要特別拉出來講,總之實質結合犯也是把本來可以單獨評價的多個不法行為結合成一個新的不法構成要件,像是擄人勒贖罪,就是把私行拘禁跟恐嚇取財結合在一起的獨立罪名。 3. 意圖犯的前後行為:就行為人出於同一個特定意圖,而做兩個行為,但把兩個行為看成是一個整體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