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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7月1日 · 因為,當這個 家族將資產的所有權交給信託公司管理時,資產管理是根據信託的創建者(也稱為授權人)所寫的願望信函(Wish Letter)執行管理。 我發現在遺產規劃中,最大問題之一是:缺乏流動性。

  2. 2023年6月1日 · 要特別提醒一點,非婚生子女對生母直接有繼承權,對生父則必須經過認領或撫育才有繼承權;另外,繼子女亦無繼承權。 第2順位:父母 當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才開始由父母繼承,包括親生父母與養父母。 第3順位: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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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0年7月1日 · 二 九年民法繼承制度修正前,原來為遺產概括繼承原則,現已將繼承改為全面性的限定繼承,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超出遺產額度之外的債務無須負責,因此,未來將不再有父債子還的情形發生;而「拋棄繼承」則是繼承人完全均

    • 家族榮耀之繼承者1
    • 家族榮耀之繼承者2
    • 家族榮耀之繼承者3
    • 家族榮耀之繼承者4
    • 家族榮耀之繼承者5
  5. 2020年11月1日 · 關於繼承人的規定,《民法》第1138條明定遺產繼承權人如下: (A)當然繼承權人:配偶。 (B)順位繼承權人:血親。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而決定誰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是以親者近者為優先,如有子女,就是配偶和子女為繼承人。 而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條,其應繼分為: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 與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 與第1138條所定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 * 與第1138條所定第4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 * 無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6. 2023年8月1日 · 要特別提醒一點,非婚生子女對生母有直接繼承權,對生父則必須經過認領或撫育才有繼承權;另外,繼子女亦無繼承權。 第2順位:父母 當沒有第1順位繼承人時,才開始由父母繼承,包括親生父母與養父母。

  7. 2020年8月1日 · 然而,家族傳承最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希望家族及企業能夠永續興旺、永續經營,簡而言之就是希望家族能夠「富過三代」,因此除了釐清傳承的內涵有哪些,亦需要設置「治理機制」,使家族後代都有可以依循的標準。

  8. 2017年2月1日 ·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合法結婚的配偶且未終止夫妻關係者。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不論哪一順位的繼承人都必須跟被繼承人的配偶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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