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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9年1月19日 · 企業工會經會員個別同意,雇主可以從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並轉交該工會 [13] ,屬於「勞動基準法」工資應全額給付的例外規定 [14] 。 二、工會會員繳交會費義務. 由於工會的財源幾乎來自於入會費及經常會費 [15] ,繳交會費便成了維繫工會自主及運作的重要性事務。 三、章程訂定的權利義務事項. 因為工會組織自由化、會務自主化及運作民主化的法制修正及政策擬定方向,正如前面工會會員權利所提到「工會法」授予工會可以自定內部章程,因而,只要是工會經過法定程序所訂定的章程條款,例如:發言權、工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參與權、法律服務諮詢及相關福利措施等,都可以廣義的被納為個人會員可以享有的權利。

  3. 3 工會擬於該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辦理理事、監事選舉,並在大會後同日旋即召開該屆第一次理事會議、監 事會議並辦理常務理事、監事會召集人、理事長等之選舉,則應於該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開會通知單中

  4. 2017年11月7日 · 工會設立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維護與提升勞工的勞動條件及經濟條件 ,如果勞工是基於其他目的組成之團體,像是以認識別人聯絡感情為目的的聯誼會、以減肥或健身為目的的運動社團,或是政治性社團,都不屬於工會。 必須是自由組成. 工會既然是以結社的方式來凝結力量,自然必須是會內成員自行建立組成團體,才能夠稱作工會。 像是依照《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的「業必歸會」中的職業公會,就是依法強制入會的性質,所以不能認為是我們這邊所稱的工會,簡單的舉例來說,旅行業者所參加的旅行業同業公會就不等於旅行業「工會」。 必須具有持續性. 工會必須要有持續的運作,若只是追求暫時性的目的而組成之團體,不屬於工會。 必須具有民主化的內部結構與意思形成程序.

    • 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
    • 工會為法人。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工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輔導、監督。
    •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5. 會員或會員代表接受委託代表出席時,應先辦理親自簽到,並出示身分證明,經核對會員或會員代表名冊無誤後,領取出席證。. 受託人持出席證及繳交委託書辦理受委託簽到後,始得領取委託出席證。. 出席證與委託出席證應區分顏色印製,分別書明會員或會員 ...

  6. 2020年5月4日 ·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第 7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 第 8 條.

  7. 2020年5月8日 · 1. 團結權. 工會是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的組織,它的存在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彰顯了勞動三權之中的「團結權」,是形成勞雇平等地位的重要機制。 「團結力量大」,單憑勞工個人力量無法與雇主抗衡;因此法律保障勞工加入及組織工會的權利,同時規定雇主不能因為勞工參與工會而對他有不利的待遇,或影響工會成立、組織及活動 [9] ,藉此保護勞工團結權免受雇主侵害 [10] 。 2. 照顧會員、協商談判. 除此之外,工會還具備簽訂團體協約、處理勞資爭議、促進勞動條件、推動勞工教育、協助會員就業、開辦事業(例如互助儲蓄)等功能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