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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 管有違禁武器(《武器條例》第4條) 任何人管有違禁武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3年。 (《 武器條例 》 第 4 條 ) 違禁武器列表(《武器條例》 附表 ): 中國式飛鏢. 重力刀. 重力操作鋼棒. 指節套,不論是否有尖釘及是否有刀刃. 附有手柄的鐵鏈. 彈簧鋼棒. 任何以彈簧或其他機械或電動裝置露出刀刃的刀. 任何有刀刃或尖端的武器,其設計是在使用時以拳頭緊握手柄,而刀刃或尖端則從拳頭指縫間突出.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2. 管有槍械及彈藥(《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 任何人除非持有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否則不得管有該等槍械或彈藥。. 一旦違反,該人便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14年。. (《 火器及彈藥條例 》 第 13 條 ). 「管有 ...

  3. B. 涉及攻擊性武器及禁制物品的罪行 ».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條)與有所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有何分別?. ».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條)與有所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

  4. 若我受傷的原因,部分是由我個人疏忽引致,部分則由他人的錯誤引致,我得到的賠償會否減少?. 減少的賠償額及百分比將如何決定?. 如原告要為發生意外負上部分責任,這稱為「共分疏忽」。. 「共分疏忽」是由被告提出,並非由閣下提出;舉證責任亦落在 ...

  5. 4. 炸彈嚇詐行為(《公安條例》第28條). 如被告有所作為,並意圖誘使他人相信該物品或物體相當可能會爆炸或着火,並因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傷或財產受損,便會在此條文下入罪 (《 公安條例 》 第 28 條 )。. 此條文列出兩個作出誘使的方式,包括 (i)將任何 ...

  6.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之簡介.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1985年成立,是香港和亞太區內訂立各種排解糾紛方式的獨立公正仲裁中心。 仲裁中心為香港和海外地方的排解糾紛及仲裁事宜提供資料,設有國際和本地仲裁員名冊,並備有調解員名單。 仲裁中心內有10 間為仲裁而設的聆訊室和會議室及完備的支援設施。 如欲取得更多資料,請瀏覽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之網頁。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7. 毆鬥是一項普通法罪行,涉及以非法打鬥、暴力或展示武力的方式暴力地擾亂社會安寧,可由一人或多人實施,並且是在能合理預期會使具備適當程度堅定和勇氣的旁觀者感到恐懼的情況下。 這樣的旁觀者通常會在場,也可能存在無辜或預定的受害者,但並非必要。 毆鬥最典型的例子是兩個個人之間,或時有群體之間的打鬥,而致使一個或多個旁觀者感到恐懼。 根據《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 221 章 ) 第 101I (1) 條 的規定,毆鬥罪定罪者可被判處最高7年的監禁和罰款。 刑罰根據每個案件的事實而定。 「破壞社會安寧」 當一個毆鬥使附近的人或參與其中的人合理地擔心自己會受到傷害時,便擾亂或破壞了社會安寧。 這個傷害必須存在實際的危險,而不僅僅是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