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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克強訪問香港期間保安爭議 ,是指於2011年8月16日至8月18日期間, 中共 中央政治局常委 、時任 中國 國務院副總理 李克強 訪問 香港 展開為期3天的考察活動 [1] ,有關 香港政府 及 警方 在處理 示威 、 新聞 採訪和 香港大學百週年校慶 等一連串的手法上被輿論認為是過於嚴苛及打壓,引起對 表達自由 、 言論自由 、 新聞自由 及 學術自由 等 香港傳統價值觀 的重大爭議,和警權過大的憂慮 [2] 。 保安及採訪爭議 [ 編輯] 拘捕身穿「平反六四」T恤男子事件 [ 編輯] 麗港城居民黃健,身穿「 平反六四 」T恤與子女出現在屋苑空地,被四名不知身份的黑色西裝男子強行押走。

  2. 保安局 (英語: Security Bureau , 縮寫 為 SB )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的 決策局 之一,主管 香港公共秩序 。 統管 公共安全 、 出入境 、 海關 、 監獄 、 消防 、 救護 、 禁毒 及 政府飛行服務 等 紀律部隊 。 職能類同於歐美的 內政部 或 國土安全部 。 現任局長為 鄧炳強 。 歷史 [ 編輯] 保安局的組成可追溯至 港英政府 為應付 第二次世界大戰 爆發後日益緊張的東亞局勢,而於1941年4月增設專責香港防務的部門,該政府部門當時名為 防衛科 [1] ,部門首長稱為 防衛司 [2] ,以統籌香港的軍事防禦及民防工作,當時香港政府轄下的 香港義勇防衛軍 及 香港華人軍團 ,這兩支香港軍事部隊也屬於防衛科的部門。

  3. 保安警察 (英語: Special Police )是 中華民國警察 為預防犯罪、機動應變,在各層級 警政機關 設置的機動保安警力,準備應變,協助地方警察機關、專業警察機關維護 治安 ,支援處理群眾活動、各警察機關偵辦重大刑案、槍擊要犯之攻堅、圍捕任務、 反恐任務 、反劫持、反武裝攻擊等重大治安事件,制止暴行擴張,維護重要人士、設施、處所安全。 概說. 定義. 保安警察係以保護公共安全為目的,其有兩種涵義。 一是屬於警備、警戒、警衛等特定警衛性質的全國性保安警察作用,即《 警察法 》第5條第1款所列由 內政部警政署 所(司)掌理之「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 執行本項工作者,稱之為保安警察人員,亦俗稱為保安警察,例如各保安警察總隊人員。

  4. 保安局 (英語: Security Bureau , 縮寫 为 SB )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的 決策局 之一,主管 香港公共秩序 。 統管 公共安全 、 出入境 、 海關 、 監獄 、 消防 、 救護 、 禁毒 及 政府飛行服務 等 紀律部隊 。 職能類同於歐美的 內政部 或 國土安全部 。 現任局長為 鄧炳強 。 歷史. 保安局的組成可追溯至 港英政府 為應付 第二次世界大戰 爆發後日益緊張的東亞局勢,而於1941年4月增設專責香港防務的部門,該政府部門當時名為 防衛科 [1] ,部門首長稱為 防衛司 [2] ,以統籌香港的軍事防禦及民防工作,當時香港政府轄下的 香港義勇防衛軍 及 香港華人軍團 ,這兩支香港軍事部隊也屬於防衛科的部門。

  5. 2024年5月15日 · 保安 (英语: Security ),是指通过某种防范、监查或控制措施,保护事物远离危险、免受损失或抵御伤害的一种 概念 。 一般来说,保安的概念跟安全相似,不过保安的着眼点是保护事物免受外来的伤害。 保安亦指预防危险或突发情况的一种手段或措施,或进行保安工作的 工作人员 。 保安大概介于安保与 警察 之中,通常为危险或者小情况之下先出现,维持秩序的先锋和首卫。 各地情况 [ 编辑] 香港 [ 编辑] 香港 物业管理员 ( G4S ) 在香港,根据工会于2011年统计,共有16万名不同种类的 保安员 ,包括看更、 物业管理员 、保安员、警卫、 解款员 及 保镖 等。 保安的类型 [ 编辑] 信息技术. 电脑保安. 信息安全. 实物. 保安员. 航空安全. 食品安全. 物业管理. 社会.

  6. 快速打擊犯罪部隊 ,又名 快速打擊部隊 ,簡稱 快打部隊 ,是 中華民國政府 一種警力部署制度。 其概念為藉由 中華民國警察 在短時間內調度優勢警力,迅速、有效的處理突發犯罪事件,控制案發現場狀況,以展現公權力,確保民眾生命、身體、財產安全。 [1] 歷史 [ 編輯] 2005年,由於 臺灣 接連發生一連串重大治安事件,時任 中華民國總統 陳水扁 下令儘速規劃成立反綁架與打擊重大犯罪部隊,以因應治安情勢。

  7. 第一條定義內部保安及其宗旨包括內部保安的目的是要保障公共秩序及安寧保護人身及財產預防及偵查犯罪以及管制出入境其工作還包括應付及預防公共 災難 。 法律制定的措施則是為了保護個人的生命及身體完整性、公眾安寧以及已建立的秩序免受暴力或有組織犯罪所侵害。 第2條則規定有關部門在執行法律和行使預防措施時必須遵守一般警務規則和尊重個人權利、自由及保障。 第3條和第4條則分別定義了內部保安政策還包括了長期貫徹宗旨的原則、方針和措施,以及定義了其工作的範圍只在澳門特區。 第5條則訂出任何人都有義務於內部保安宗旨方面提供合作和遵守法律、命令,以及有關執法部門的特別義務。 第六條各執法部門必須按法律的目標及宗旨執行工作,以及各部門應互相合作。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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