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刑法適用於哪些事實? 相關
廣告
搜尋結果
一、澳門刑法亦適用於在澳門以外作出而屬下列情況之事實,但適用於澳門之國際協約或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a)構成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六十一條及第二百九十七條至第三百零五條所指犯罪的事實; * b)構成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三-A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及第二百三十六條所指犯罪之事實,只要行為人被發現身在澳門,且不可被移交至另一地區或國家; ** c)由澳門居民對非澳門居民作出之事實,或由非澳門居民對澳門居民作出之事實,只要: (一)行為人被發現身在澳門;
《澳門刑法典》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明確體現了刑法不溯及旣往的原則,即“刑罰及保安處分分別以作出事實當時或符合科處保安處分所取決之前提當時所生效之法律確定之。 刑法不溯及旣往原則旨在保護公民 (主要是行爲人)不受立法侵害,反對“不敎而誅”。 立法機關有權制定或修改刑法,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對於行爲人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 因此,有必要對刑法的適用在時間上加以限制,以求罪刑法定和罪刑適應。 然而,刑法不溯及旣往的原則並不是絕對的,法律允許對此原則存在例外情况。 根據澳門刑法的規定,在以下情况下,刑法具有溯及力: 如按作出事實當時所生效的法律,該事實是應予以處罰的,但新法律將之從所規定的違法行爲中剔除,則該事實不予處罰。 很顯然在這種情况下,新的法律具有溯及力。
第一編 - 刑法之一般原則. 第二編 - 事實. 第一章 - 處罰之前提. 第二章 - 犯罪之形式. 第三章 - 阻卻不法性及罪過之事由. 第三編 - 事實之法律後果.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二章 - 主刑. 第一節 - 徒刑及罰金.
其他人也問了
澳門刑法適用於哪些事實?
澳門刑法典:禁止從事業務的保安處分有必要嗎?
澳門刑法禁止執行公共職務嗎?
澳門刑法典:罰金刑能替代短期徒刑嗎?
???? 第五章 刑罰之種類、緩刑及假釋. 《澳門刑法典》第三編是關於“事實之法律後果”方面的規定。 所謂“事實之法律後果”,也就是指當一個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爲時,其本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這種法律後果具體表現爲由法院根據行爲的情節以及行爲人的個人情况,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對行爲人科處相應的刑罰和保安處分。 刑罰祇有對犯了罪的人才能適用。 從各國或各地區的刑法來看,刑罰可以分爲兩大類:一類是主刑,即主要的刑罰。
澳門刑法總論Estudos de Direito Penal de Macau 《澳門刑法總論》內容簡介 編輯説明 APRESENTAÇÃO 序 澳門刑法總論 澳門法律叢書 緒論 第一節 刑法之一般概念 第二節 刑法之表現形式 第三節 刑法典與特別刑法之相互關係
1 . 《刑法典》並不代表整個刑法體系或稱之為澳門法律體系中的刑律體系。 它 僅收錄了最具穩定性的刑法規定。 除另有規定外,《刑法典》內的規定可以補充適用 於特別法所處罰的事實(第八條)1。 所以,我們必須注意法典外的刑事法例,其中一 些法規是極其重要的2。 還有,《刑法典》定出了適用於輕微違反的基本制度,總則的最後一編就是 有關輕微違反的規定3。 二.探討新法典時的第一個問題是,它在澳門刑事法律傳統中具有的意義。 新法 典對此有所闡述:深深體現出一種人道及革新精神的新《刑法典》,它所蘊藏的哲學 以及對問題的解決方法,並未脫離本地區的刑事法律傳統,該傳統基本上能滿足預防 及遏止犯罪的需要4。 我們當然應該贊同這一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