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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见文件五) 请按此参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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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1997年7月1日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附件三. 1990年版 ±→ 1997年版 +→ 1998年版 +→ 2005年版 +→ 2017年版 +→ 2020年版. 姊妹计划: 数据项. 以下法律文本由维基文库用户根据相关决定自行编排而成,而不是任何政府机构认可的正式版本, 并不能视作专业意见 。 一、《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 二、《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 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 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 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 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 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香港特別 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別 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