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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3日 · 「事實上夫妻」是什麼? 2008年5月23日以後,我國民法已改採登記結婚,因此,要成立有效的婚姻關係就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不過在現今社會,有許多交往多年的情侶不願被婚姻束縛,雖然他們選擇同居,並過著與一般夫妻沒有差別的生活,對內對外也都是以夫妻形式活動,但終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 我們將此種沒有到戶政機關正式登記的「未婚夫妻」稱為「事實上夫妻」。 我跟男(女)朋友同居多年,可以稱為事實上夫妻? 並不是只要同居的情侶就可以稱為事實上夫妻,根據法院判決解釋,事實上夫妻必須「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 簡單來說,婚姻登記畢竟只是一種行政措施,事實上夫妻的本質還是夫妻!
- 什麼是「事實上夫妻」?
- 我跟男(女)朋友同居多年,也可以稱為事實上夫妻?
- 事實上夫妻於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見圖1)
2008年5月23日以後,我國民法已改採「登記婚」,因此,要成立有效的婚姻關係就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不過在現今社會,有許多交往多年的情侶不願被婚姻束縛,雖然他們選擇同居,並過著與一般夫妻沒有差別的生活,對內對外也都是以夫妻形式活動,但終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我們將此種沒有到戶政機關正式登記的「未婚夫妻」稱為「事實上夫妻」。
並不是只要同居的情侶就可以稱為事實上夫妻,根據法院判決解釋,事實上夫妻必須「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簡單來說,婚姻登記畢竟只是一種行政措施,事實上夫妻的本質還是夫妻! 但同居關係則不然,試想朋友跟男(女)朋友住在一起,每天同進同出,你會認為朋友跟他的男(女)朋友是夫妻嗎?當然沒有這麼簡單!說穿了,同居情侶關係其實就像是室友的概念,因為雙方都沒有發生夫妻身分關係的意思(雖然熱戀中的情侶可能會幻想將來要跟對方廝守終生),外人也無法看出兩人有以夫妻形式經營共同生活,因此同居的情侶不能算是事實上夫妻。
事實上夫妻雖然就實質層面而言與一般夫妻無異,且法院也承認他們可以類推適用一般夫妻於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部分規定(例如贍養費等),但因為欠缺正式登記這一個客觀要件,所以事實上夫妻實際上能享有的法律權利仍遠不及一般夫妻。
2019年11月10日 · 事實上夫妻係指: 男女未登記結婚,但雙方已長期同財共居,對內、對外都自認是夫妻關係,讓外人也都認為這對男女就是夫妻而言 。 但 時間勢必要夠長才行 ,例如年輕戀人同居,但時間不夠長,尚未能看出有長期結合之可能,大家也都認為他們是男女朋友而不是夫妻,就非事實上夫妻。 依88年6月17日發布之「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二:「所稱現有或曾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認定宜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主觀意願及客觀事實,並參考下列事實妥適認定之: (一) 共同生活時間之長短及其動機 ; (二) 共同生活費用之多寡及其負擔 ; (三) 性生活之次數及其頻繁及程度 ; (四) 有無共同子女 ; (五) 彼此間之互動關係 ; (六) 其他足以認定有一般夫妻生活之事實 。 」也提供我們一個判斷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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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9日 · 「事實上夫妻」指雙方雖然欠缺婚姻要件,但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的意思,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的結合關係,也就是雙方有生活、經濟上相互扶持等客觀事實,且必須要有成為夫妻的主觀認知。 李育錚分析,案例中阿明曾公開表示「未辦理結婚登記是因女方命格不適合結婚」、「如雙方到80歲都還健在,會舉辦世紀婚禮」,且雙方對外總以恩愛夫妻的形象示人,認為兩人生活方式及對於共同生活的貢獻,外觀上均與一般法律上夫妻無異,故認定具有「事實上夫妻」的關係。 適用的權利尚未統一 須由法院各別認定.
目前法院沒有過判准的案例 ,理由為:事實上夫妻係指「異性伴侶」,意即一男一女互認他方為自己之配偶,僅係未完成結婚之生效要件,同性伴侶不包括在內。 其實 未結婚的異性伴侶,法院也不准許 同樣狀況的收養(畢竟又涉及子女的利益),法院即指出收養他方之子女之繼親收養規定,涉及身分關係,具公益性質,非單純私法財產關係可比。 五、結語: 美國、德國都有事實上夫妻的規定,但我國法律沒有,都是透過法院判決所建構出來的。 事實上夫妻概念的產生,是為了保障長期同居的經濟弱勢伴侶,有其重要性在,但如果過度保護未結婚的事實上夫妻,又可能產生鼓勵大眾不結婚的結果,也會造成社會問題。
事實上夫妻,是指男女共同生活雖欠缺婚姻要件,但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而得以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規定。 我國過去是採取儀式婚,自97年5月23日起則該採登記婚,也就是兩個人結婚要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才具有效力。 但為了保障有夫妻之實卻未辦理登記之人法律上的權利,最高法院提出了「事實上夫妻」的法律概念。 「所謂『事實上夫妻』與『男女同居關係』不同,事實上夫妻,男女共同生活雖欠缺婚姻要件,但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而得以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規定。
並不是只要同居的情侶就可以稱為事實上夫妻, 根據法院判決解釋[3], 事實上夫妻必須「 有以發生 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 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 活之結合關係」。 簡單來說, 婚姻登記畢竟只是一 種行 政措施,事實上夫妻的本質還是夫妻! 但同居關係則不然, 試想朋友跟男(女) 朋友住在一 起, 每天同進同出, 你會認為朋友跟他的男(女)朋友是夫妻嗎? 當然沒有這麼簡單! 說穿了, 同居情侶關係其實就像是室友的概念, 因為雙方 都沒有發生 夫妻身分關係的意思( 雖然熱戀中的情侶可能會幻想將來要跟對方 廝守終生), 外人 也無法看出兩人有以夫妻形式經營共同生 活, 因此同居的情侶不能算是事實上夫妻。 三、 事實上夫妻於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見 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