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1. 交通意外可以申請賠償嗎? 相關

    廣告
  2. 本行從事交通意外索償、工傷賠償法律服務28年,30位專業律師,後勤員工已過百人,信得過! 專業律師提供工傷、交通意外傷亡索償服務,曾為客戶爭取愈億元總賠償

搜尋結果

      • 香港平均每年有超過 10,000 宗交通意外,若意外發生是由其中一名司機的疏忽所致,傷者或死者的家屬可能有權向有關司機、其第三方保險公司,以及(如司機在工作時)僱用他們的公司提出交通意外索償。 在道路上行駛的行人、乘客和司機,若因他人的疏忽或魯莽行為導致受傷,可以追究疏忽者的刑事責任。 如果受害者因疏忽者的行為而遭受任何人身傷害或精神困擾,受害者可以向疏忽者、涉案車輛的保險公司或車主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合理的賠償。 如果交通意外沒有涉及人員傷亡以及損毀對第三方財物,司機可以考慮與對方達成交通意外和解。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0年5月14日 · 若申請人因同一宗交通意外獲得此援助計劃以外的賠償例如人身傷害索償則需要在此計劃發放的援助金和所得之賠償兩者中歸還金額較少者。 若你有需要申請此項援助計劃,可注意以下事項: 交通意外已向 警方報案. 必須於意外發生後 六個月內 提出申請. 傷者意外發生時合法留在香港. 傷者必須獲註冊醫生(西醫或中醫)證明需要 三日或以上 的病假或留醫. 此計劃沒有經濟審查. 來源:社會福利署網站. 社會福利署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將審核每一宗個案,除因申請人行動不便或特別情況外,該組相關人員將會面晤申請人,以因應申請人的不同情況批核援助金額。 申請人須負責證明因交通意外暫時失去工作能力,或引致永久傷殘,並輔以證明文件。 如有需要,申請人可提出由社會福利署安排到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院作檢驗。

    • 提交法律問題: Ask Now

      提交法律問題: Ask Now - 點樣申請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 ...

    • PI

      PI - 點樣申請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不論過失傷亡賠償) ...

  3. 申請資格. 有關意外須屬於交通意外傷亡者 (援助基金)條例》 (香港法例第229章)所指的交通意外並已向警方報案;. 受害人在意外發生時合法留在香港;. 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後的6個月內提出;及. 受害人因該意外死亡/永久傷殘;或留醫不少於3天;或由 ...

    • 交通意外的索償期限
    • 交通意外的賠償程序
    • 兩種常見交通意外
    • 交通意外賠償律師

    就交通意外導致的人身傷亡,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第27條,當提出人身傷害申索時,申索時限是由意外發生的日期起計的三年內開展。不過,在公平及合理的情況下,法庭有酌情權去延長申索時限。 如果三年期限將至,而傷者又未開展訴訟程序,其實傷者可以指示代表律師先向法庭存檔一份「傳訊令狀」,而該「傳訊令狀」的有效時候是1年,此舉一般可以保障提出人身傷害申索的權利。 若傷者「無行為能力」,除非該人已恢復能力或已經去世(以較早日期為準),否則三年的申索時限便不適用(《時效條例》第22(1)及22(2)條)。兒童或精神病人均視為「無行為能力」,因此,如案中傷者是一名兒童,申索時限便會在其18歲時才開始計算。

    根據實務指示18.1,在正式入稟法庭開展民事索償前,必須先以規定的書信形式向疏忽司機/車主/第三保發出申索信。如果對方在發信後一個月內作出有建設的回覆,雙方須在隨後的3個月期間進行建設性的溝通,及互相披露關乎法律責任及賠償額問題的資料和文件。如果對方沒有在發信後1個月回覆或在回覆後3個月仍未能就案件達成和解,申索人則可正式入稟法庭開展申索程序。 在正式開展法庭程序前,申索人都應該對賠償金額進行評估,以了解自己的勝算及適合入稟哪個法庭,由於賠償金額評估牽涉複雜的法律知識,建議向律師進行諮詢以準確地評估潛在風險及清楚有關的法定程序。 在一般涉及交通意外的人身傷亡案件中,申索人可追討的損失包括: 1. 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損失 (PSLA); 2. 收入及將來工作能力的損失 (Loss of...

    追尾意外

    在交通意外有關的疏忽索償,駕駛者有否遵守道路使用者守則是其中一個評估賠償責任的重要指標。 根據道路使用者守則,所有駕駛者都應該保持適當的停車距離。 停車距離是思考距離加上剎車距離的總長度。 思考距離是指由駕駛人發現危險,直至他剎車前這段時間內的行車距離。如駕駛人反應緩慢、疲倦、患病或沒有集中精神,思考距離便會大增。 剎車距離是指剎車後車輛仍繼續溜前至停定的一段距離。如路面濕滑、剎車掣或輪胎性能欠佳,剎車距離便會大增。 在一般的追尾意外(即後車撞向前車),如果後車司機如果未有保持適當的停車距離而收掣不及引致交通意外,很多時候後車司機都需要付上責任。 在一些例外情況,釀成追尾意外可能是由前車不可預期的動作而引致。在Wong Kwok Wa v. Hung Tin Sun (HCPI 1153/2004)一案中,涉及多於2輛汽車的追尾意外,但由於第一輛前車的急煞是由自己的疏忽引致,所以法庭視第一輛汽車的駕駛者為此交通意外的主導者,所以要負上較大的責任。但是由於其他緊隨其後的駕駛者未有保持適當的停車責任,亦需負上部分疏忽責任。

    迴旋處意外

    香港道路設計中有兩種迴旋處,傳統式迴旋處及螺旋形迴旋處(又名新式迴旋處)。根據道路使用者守則,迴旋處入口如有兩條行車線,除非有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另作指示,否則應依循第81頁圖中藍色線所示的路線行駛。

    每當交通意外而受傷,都可以聘請律師為你分析案件責任問題,是否涉及疏忽,就賠償金額給予意見,以及代表你與疏忽司機及其第三者保險公司談判或入禀索償。 律師收費往往是原告人最關心的議題,在意外案件中,律師一般都會為傷者進行初步評估,傷者通常只需放下數千元至一兩萬元律師費按金,而非坊間常憂慮的幾十萬元甚至一百萬,餘額在勝訴後由被告支付,在某些情況原告律師都會向對方第三者保協公司索取。原告人亦可能可申請法援,收費詳情應向索償律師詢問。 值得注意的是,律師絕不會瓜分你的賠償,例如要求收取最終所獲的賠償額30%作為費用,因這是非法的。相反,坊間所謂索償代理,部分以 “公證行” 名義行事,他們可能干法無牌執業相關罪行之餘,亦常以 “不成功不收費” 招徠,非法瓜分傷者賠償,違反香港法律有關包攬訴訟之罪行。所以...

  4. 申請人根據此計劃申請援助後仍有權循一般法律途徑索償但如因同一宗交通意外而獲得賠償損失或其他補償則須歸還在此計劃下所發給的援助金或所獲得之賠償二者中以較少者為準。 申請資格. 此計劃不計受害人及其家人之經濟狀況但每項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該宗交通意外是於一九七九年五月一日或該日之後發生並且已向警方報案。 申請必須於意外發生後六個月 (見備註)內提出. 如受害人因該宗意外受傷,必須獲醫生證明需要不少於三日之病假。 此計劃只包括香港法例第二二九章交通意外傷亡者 (援助基金)條例所指定之交通意外事件。 (備註:在計算六個月限時,交通意外發生的當天是不包括在內的。 如該期限最後的一日為公眾假期或該日懸掛風暴警告訊號 (即熱帶風暴警告訊號八號或以上),則該期限包括下一個正常工作日。

  5. 在交通意外索償案件中賠償金額一般分為幾個項目: 痛楚及生活便利損失 (PSLA) ; 收入及將來工作能力的損失 (Loss of income and loss of earning capacity); 特別賠償 (Special Damages,即醫療費用等)。 賠償額需要由律師翻查案例評估,例如本行律師之前處理一宗牽涉行人過馬路被撞的案件,傷者因意外骨裂,取得超過60萬的賠償。 當然,每宗案件牽涉的案情以及傷者的情況各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論,而本行律師會為每一位當事人進行詳細評估及分析。 另外,本行主任 陳柏豪律師 有多年擔任 律政司外聘檢控官及刑事律師 的經驗,經手檢控與抗辯「不小心駕駛」等案件數以百計,熟悉刑事程序及警方處理案件的流程。

  6.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是為了幫助交通意外的受害者提供經濟援助又稱車手獎不論過失賠償金」。 以下是該計劃下的賠償金計算方法: 殯葬援助 :每人16,790元。 若殯葬費用全部或部分由政府或慈善基金支付,發放援助時會先行扣除該筆款項。 死亡援助 : 唯一養生者死亡,留下受養人:首名受養人可獲175,100元,其餘每名受養人可得14,590元。 援助額最高可達248,050元。 養生者死亡,家中仍有人維持生計:首名受養人可獲87,550元,其餘每名受養人可得14,590元。 援助額最高可達160,500元。 非養生的父母死亡,家中留下未滿15歲的子女:首名未滿15歲的子女可獲87,550元,其餘每名未滿15歲的子女可得14,590元。 援助額最高可達160,500元。

  7. 交通意外賠償. 遇到交通意外時如在 迴旋處 等比較容易發生交通意外的地方最重要第一時間處理若交通意外不涉及傷亡或者交通意外不涉及第三者或政府的財物損失的話應先立即停車亮起 危險警告燈(死火燈) 向其他道路使用者示警,將車輛移到附近安全地方;如在高速公路上遇到意外,更應在許可情況下, 將車輛移至最左線或路肩 ,以免造成更嚴重的意外,並且立即報警求助。 其後肇事駕駛者應該拍攝現場照片或短片,拍下或抄下車牌號碼,記下駕駛者雙方電話號碼,以及交通意外位置、財物損失及目擊者資料(如有),因為保險索償需要用到這些資料。 一旦交通意外涉及嚴重損毀或人命傷亡,便不應隨便移動車輛,應立即亮起死火燈及報警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