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該人是否有不遵從《放債人條例》、《放債人規例》第163A章的條文或牌照條件的任何紀錄。 例如發出更正令或警告信、採取檢控行動、反對申請發給牌照或牌照續期、或早前因沒有遵從《放債人條例》、《放債人規例》或牌照條件而被撤銷或暫時吊銷牌照。 該人是否遵從當局為持牌人頒布的指引,包括但不限於由處長發出的「有關放債人牌照的牌照條件指引」及「持牌放債人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的指引」。 如該人屬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成立或註冊的公司,該人是否有遵從《公司條例》的良好紀錄,例如遵從《公司條例》所規定的各項提交文件的責任。 管理. (d) 該人是否具備真實意圖,並已準備就緒經營牌照申請書及連同其申請書遞交的業務計劃(如適用的話)內所擬議的放債業務。
由2021年3月16日起,在批出放債人牌照或牌照獲續期時,放債人註冊處處長會施加一條額外牌照條件及兩條經修訂的牌照條件。 有關牌照條件的樣式,請參閱下列文件:
根據《放債人條例》( 香港法例第163 章),任何人沒有根據《放債人條例》第11條發給的牌照,不得經營放債人業務。 牌照須受牌照法庭所施加的條件規限。 為打擊騙徒利用詐騙手法,訛稱為與放債業務有關的財務中介,誘使擬借款人透過他們的安排向放債人借貸,並從中以不同名目收取高昂費用,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放債人牌照已施加. 10條額外牌照條件。
其他人也問了
放債人牌照需要什麼條件規限?
持牌人經營放債業務的行為是否違反法例?
放債人需要什麼條件?
持牌人為其放債業務發出或刊登的廣告,應如何公正合理?
受《放債人條例》規管,如欲申請成為放債人,須經過三個政府部門(包括牌照法庭、放債人註冊處及警務處)的審核後,才可以申領。 其中,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而申領放債人牌照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 放債人牌照申請人的背景審查. 作為發牌參考,局方會考慮放債人牌照申請者是否經營放債業務的適當人選。 考量的地方包括當事人是否有足夠的放債業務相關知識,發牌後會否對違反大眾利益等等。 而且,為免放債人以該業務進行不正當行為,例如非法洗錢、催貸等,一般要求放債人沒有刑事紀錄或紀律處分;學歷亦要求是會計大學程度或曾任職會計師,至少有五年的財務審批經驗;同時在日常放債事務上,均需要定期聘請第三方核數師幫助核數。 2. 註冊有限公司.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參考資料 其他 獲取二維碼 我的
2021年3月16日 · 發言人補充:「經修訂的牌照條件要求放債人廣告必須公正合理,不含誤導成分,以及放債人如獲告知或知悉貸款諮詢人的書面同意書事實上並非由該諮詢人所簽署,必須立即停止使用該諮詢人的資料。 除優化牌照條件外,處長亦已採取一系列的行政措施,加強對放債人的規管,包括於本年一月二十九日發布了兩份指引,分別為《放債人牌照適當人選準則的指引》及《放債人牌照申請人遞交業務計劃的指引》。 發言人表示:「兩份新的指引,旨在改善放債人發牌的審批程序。 《放債人牌照適當人選準則的指引》訂明處長在判斷牌照申請人、持牌人及其相關人士是否適當人選時會考慮的一般準則及事宜。 由本年四月一日起,新申請牌照的人士,在遞交申請書時必須同時提交其放債業務的業務計劃,以顯示其對放債業務全面了解,並就經營業務準備就緒。
2021年6月25日 · Sun Lawyers 25/06/2021. 任何人如想經營放債人業務,提供在銀行系統以外的貸款,則受《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下稱“放債人條例”)規管。 根據放債人條例,在香港開展上述業務必須持有放款人牌照(下稱“牌照”)。 如何申請放債人牌照? 根據放債人條例第8條,申請人應向放債人註冊處處長,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註冊處(下稱“公司註冊處”)提出申請。 完成申請將需要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申請表和對賬單表各三套; 申請人的商業計劃,以證明其對貸款業務管理全面理解和能力。 申請人除了向公司註冊處提出申請外,亦須同時向警務處處長遞交申請書副本。 當中需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顯示財務狀況的書面證明; 擬用於貨幣借貸業務的房地租賃協議和平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