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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規定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銀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金融機構:指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保險公司。 (二)不動產抵押貸款:指購置住宅貸款、購地貸款及餘屋貸款。 (三)購置住宅貸款:指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及購屋貸款。 (四)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建物權狀含有「住」字樣之下列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座落於臺北市者:鑑 ...
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Download?lawId=A040220021008800-20201207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90046435號令修正發布發布名稱及全文十點,並自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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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
金融機構如何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土地抵押貸款業務?
金融機構辦理前項貸款之轉貸,能否藉由重新鑑價提高貸款金額?
中央銀行降低存款準備金率會導致什麼影響?
2023年7月10日 · Q3: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自然人購置高價住宅貸款? 答: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Q4:自然人申辦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可否於貸款後,另以增貸或轉貸方式,要求金融 ...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 定問與答
答:借款人購買高價住宅(含基地)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者,不論 ...
- 附表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修 正重點對照表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修. ...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 定問與答
行政令函. [回上頁] 要旨: 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並修正其名稱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發文字號: 中央銀行109年12月7日台央業字第1090046443號函. [相關規定] [列印] 主旨:「中央銀行對 ...
答: 1、應適用本規定「購置高價住宅貸款」之規範。 2、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該住宅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4 千萬元)之 6 成,且不得另以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Q 9:借款人為自然人且名下已有1 戶房貸,本次申辦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買賣價為7 千萬元,鑑價為8千萬元,可否依特定地區「購屋貸款」規定,按金融機構鑑價之6成計算貸款額度? 答:否,應優先適用本規定「購置高價住宅貸款」之規範計算貸款額度,即金融機構最高核貸額度不得超過住宅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7 千萬元)之6成。 Q 10:借款人申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指定銀行辦理「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若購買之住宅符合本規定高價住宅要件者,是否須受本規定「購置高價住宅貸款」之限制? 答:是。
2020年12月7日 · 四、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之購置住宅貸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其貸款條件之限制,適用前點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二)購屋貸款: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歸戶查詢;對於已有二戶以上房貸者,其貸款條件之限制,適用前點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五、金融機構承作購地貸款,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一)借款人應檢附購買土地具體興建計畫。 (二)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購買土地取得成本與金融機構鑑價金額較低者之六點五成,其中一成應俟借款人動工興建後始得撥貸。 (三)除前款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六、金融機構承作餘屋貸款,其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金融機構鑑價金額之五成。
2016年3月24日 · 四、金融機構承作購置高價住宅貸款而為鑑價時,應確實依其內部授信規範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辦理前項貸款之轉貸,不得藉由重新鑑價提高貸款金額。 五、金融機構應依中央銀行規定之格式,定期確實填報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情形。 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應訂定內部風險控管、作業程序及其他必要之內部規範;其內部規範之貸款條件較本規定嚴格者,應依其內部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