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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原規定地價係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規定之地價其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後舉辦規定地價之土地均以其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規定地價所稱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同法第47條之1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 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3. 2023年2月16日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申報現值總額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 × 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 工程受益費 漲價倍數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 × 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4. 2020年8月14日 · 2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11] 土地如果未移轉過也會因地政機關有作過規定地價的程序會有一個原規定地價」;如果曾移轉過就代表曾申報過移轉現值」,此又稱前次移轉現值」。 (3)土地所有權人改良土地已支付的費用 [12]

  5. 1.即該筆土地前一次移轉時向稅捐機關申報之移轉現值如果沒有移轉過的土地就以53年規定之地價或53年以後舉辦之第一次規定地價或53年以前依土地法規定辦理之第一次規定地價為準2.經共有物分割後的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原則上係以地政機關改算後的前次移轉現值為核稅依據惟如係利用應稅土地與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或以高報移轉現值取得土地後取巧安排形成共有關係經分割後再移轉應稅土地者無論再移轉時之納稅義務人是否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依實質課稅原則及土地稅法第28條第31條規定該土地於分割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6. 2021年8月24日 · 82.10.1. 漲價4萬元. 110.2.27. 前次現值2萬元物價指數150%調整後現值3萬元. 110 年公告現值7萬元. 移轉現值之申報及計算. ( )申報期限. 由雙方當事人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逾期申報則以稅捐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定應納土地增值稅)。 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免申報。 (法拍、信託、繼承......) 土地分割( 合併)後,各共有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分割( 合併) 前應有部分價值均相等,或相差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

  7. Q4 何謂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所採認該土地前次取得設定典權時申報之現值或未經移轉土地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稱為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作為起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基礎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用。 張貼日期:107-05-22. 回上一頁.

  8. 土地稅法有關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物價指數調整基期年月之認定如下:(規定地價後未曾移轉者以該土地辦理規定地價時之申報地價為原地價其年月以申報地價結束之次日為準。 (規定地價後曾移轉者依下列規定1.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但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其年月以訂約日之年月為準。 2.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但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其年月以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之年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