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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2月5日 · 公屋租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 一般來說,我們不會主動就戶主夫婦離婚後,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公屋單位。 不過,如果雙方因離婚而未能就公屋的租住權達成協議,我們會按現行離婚政策處理。 分戶. 原屬必須遷置類別合住戶的分戶申請. 原屬必須遷置類別的合住戶(即受清拆或舊區重建等影響,而被安排或自選,與無關係人士或非直系親屬合住公屋單位的單身人士),如基於需要理由(例如住戶間出現紛爭、因增加家庭成員後引致擠迫/不便等)而提出分戶要求,我們會優先考慮及處理他們的分戶申請。 自願合住戶和家庭組合住戶的分戶申請. 此類分戶申請純屬自願。 如部分家庭成員表明無意要求分戶,其他家庭成員的分戶要求將不獲受理。 然而,後者可以授權房委會把其個案轉介社署,以便獲得適當援助。

  2. 2024年3月4日 · 業主 / 聯名業主可在婚後及子女出生後申請把配偶和子女加入戶籍。 業主須填妥申請書,並由業主及聯名業主 (如單位屬於聯名購買) 簽署方為有效。 凡申請加入戶籍,必須提交證明文件 (例如:結婚證書、身份證、出生證明書) 的副本,證明新成員與 ...

  3. 同居租戶或認可住客的離婚. 「公屋住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政策不適用於同居租戶或認可住客(如戶籍內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個案,有關家庭須自行解決其住屋安排。 承租人的租住權不應因為認可住客的離婚而被剝奪。 通常,與承租人無直接關係的離婚人士(如姻親)須遷出公屋單位及刪除戶籍。 「有條件租約」計劃. 若申請離婚的個案涉及的法律訴訟程序需時很長,而在辦理離婚手續期間,帶著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急切需要居所,房署會按社會福利署(社署)的推薦,從體恤安置轄下「有條件租約」計劃配額中,為他們安排暫時入住另一公屋單位。 由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有條件租約」政策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下列類別的已提出離婚呈請的家庭暴力受害者- . 沒有子女的配偶;以及. 離開婚姻居所而沒有帶同「受供養子女」的配偶。

  4. 2023年4月1日 · 離婚或分居而申請將業權轉給配偶; 在業主購入/取得該物業業權後因結婚搬走與配偶同住而將業權轉給其他已登記的家庭成員*; 業主因移民往其他國家、或離開香港以永久居於內地、澳門或台灣、或長期在海外工作而將業權轉給其他已登記的家庭 ...

  5. www.housingauthority.gov.hk › tc › common文件編號 HA 18/20 17

    在 2004 年城市規劃委員會訴保護海港協會有限公司( Town Planning Board v Socie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Harbour Ltd, (2004) 7 HKCFAR 1)一案中,香港終審法院法官認為《保護海港條例》第 3條的詮釋是:只有在證明填海工程屬於具凌駕性的公眾需要時,「不准填海」的推定才可被推翻 ...

  6. 2023年3月17日 · 黃大仙下邨(二區)租戶彭女士來函讚賞房屋事務主任羅健煒工作態度良好。. 彭女士家人世後,自己獨居並成為優先處理寬敞戶。. 彭女士初時對調遷安排感到不安,經羅主任多次探訪,耐心講解房屋政策和聆聽所需;彭女士最後欣然接納調遷安排 ...

  7. 2019年8月16日 · 升職喜訊. 高級規劃師陳勁剛、高級土木工程師李潤祥和康榮傑分別獲擢升為總規劃師和總土木工程師。. 高級房屋事務經理周李德玉和劉朱惠霞獲擢升為總房屋事務經理。. 屋宇裝備工程師劉淑兒、林文浩和陳耀華獲擢升為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 高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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