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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3年10月25日 · 「簽」雖然被歸在六大類公文的「其他公文」,卻也是公務員最常使用的公文種類,重要性絕不亞於「函」。 文書處理手冊將「簽」的性質定義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屬上行文,依行文對象分為機關內部 ...

  2. 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依令行政」。 準此,公務員如為屬官自須服從長官所發布之命令,惟在學說上除曾有「絕對不服從說」外,計另有如下三說: (一)絕對服從說:認為長官在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布之命令,無論合法與否屬官皆有服從的義務。 亦即,屬官對於長官之命令並無適法與否之審查權。 (二)相對服從說:認為如屬官認為長官的命令已「顯然」違法時,則屬官即不具服從違法命令的義務。 亦即,此說認為屬官對於上級長官的命令已有形式的審查權。

  3. 2013年10月18日 · 實際情形,可能基於避免官僚倨傲氣息,一般在對下級機關行文,皆已將「希」改為「請」。. 因此在使用期望語時,只須區分上行或平行文,再予適當使用即可。. 儘管如此,包括「文書處理手冊」附錄的公文作法舉例在內,現在有愈來愈多的公文把期望語給 ...

  4. (一)以政務職方式予以任免者,例如直轄市政府之局處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首長為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餘均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政務官」,且必需與直轄市長同進退。 (二)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任免者,例如縣市政府之一級單位主管中,得有三至五名以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單位主管。 必需注意的是,該等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實質上屬政治任命(類似於「政務官」,且須與行政首長同進退),但在法律上或實務見解上仍不屬於「政務職」,而屬於「事務職」。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者,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秘書長或主任秘書,仍由直轄市長、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而屬「事務職」(永業文官)的範疇。

  5. 其適用要件及時機為:一、已依第一項規定受停職處分;二、經依法再度參選並當選原公職;三、有宣誓就職之事實。 上開要件均具備者,方可排除同條第一項之規定。

  6. 行政法教室:政治中立與行政中立法.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所謂「行政中立/政治中立」 (political neutrality),一般係指政府文官體系中的公務人員在為民服務時,應該公正、平衡且不得偏袒特定團體或人士,始得曰「行政中立/政治中立」。. 亦即 ...

  7. 這篇是奉人事口諭所寫的簡要自述,雖然相當制式化及官樣,畢竟也算是自己的文章,也就拿出來野人獻曝一番囉!. (為保護本人及之前的長官、同事,機關名稱循公文寫作慣例,以「 」(註1)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