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公職人員 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最近作出 決定,訂明立法會議員在 若干情況下1,不符合擁 護 《基本法和效忠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區的法定 要求和條件 ,而一經依法 認定,相關議員即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另一方面,在 《香港國安法》 實施後政府要求新 入職公務員 須簽署文件, 確認擁護《基本法》和效忠 香港特區。 2目前,當局正敲定要求所有現職公務員宣誓或作出聲明的相關 安排。 1.2 . 公職人員宣誓效忠國家制度和擁護國家法例,是 不少國家的通例。 應梁美芬議員的委託,資料研究組就公職人員的宣誓要求及違反. 誓言 的後果 進行研究,主要涵蓋 (a)立法機關的 民選議員;及 (b) 一般公務員。

  3. () 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 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 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 宣誓人必須真 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 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 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三) 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 格。 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 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 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四) 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

  4. 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我們正審視相關法例以確保現有機制足以處理及反映違反誓言行為的嚴重性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涵蓋的五類公職人員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第六條亦要求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就此,我們留意到坊間對「公職人員」的範圍有很多意見和討論,當中包括區議員亦應該納入修例範圍。 政府認為有關《香港國安法》中所指的「公職人員」的範圍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需要小心研究。 政府現正積極研究有關課題,並會適時公布落實有關規定的具體方案。

  5. 2021年2月26日 · 2021年2月26日. 政府修訂法例以準確落實公職人員的宣誓規定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 相關條例草案今日 刊憲 ,下月17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 政府表示基本法第104條涵蓋的五類公職人員即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外,《香港國安法第六條要求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就任公職時也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6年11月7日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說明宣誓是出任《基本法》第104條所列公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並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在宣誓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6. 實施要求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的最新情況. 目的. 公務員事務局先後在二零二零年十月及二零二一年一月引入安排,要求新聘公務員及現職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本文件旨在向委員會匯報有關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的最新情況。 背景. 2. 根據《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公務員的一貫責任,也是政府和社會對他們的一貫期望和要求。 不論在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前或後,有關的期望和責任已然存在。 所有公務員須知悉並明確接納這些責任。 3.

  7. 要求公務員宣誓簽署聲明是對公務員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並且讓他們更明確地意識到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責任承擔和要求有助進一步保護鞏固和推廣公務員隊伍要恪守的核心價值從而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

  8. 2021年1月6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第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第三十五條訂明曾經作出上述宣誓或聲明的公務人員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 然而,現行法例中對「公務人員」和「公職人員」的釋義並不一致。 例如,《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訂明,「公務員、公務人員」與「公職人員」的涵義相同,均指任何在政府擔任受薪職位的人,而在《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中,「公職人員」則除了擔任政府轄下受薪職位的人外,還包括指明公共機構的僱員等。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