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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2. 2019年12月27日 · 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依法放假一日。. 勞動部今( 27 )日表示,為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參政權,勞動部已指定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 ...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簡稱《選罷法》,是一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1980年(民國69年)5月14日制定公佈。本法原稱《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991年7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更為現名。

  4. 選舉活動指引並非法例,而它涵蓋以下兩個層面:( 一)以簡單語言闡述現行選舉法例條文,以提醒候選人及其他相關人士選舉法例的規定和要求。 選管會並非法庭,無權就法律條文的爭議作出司法詮釋;以及( 二)就法例未有涵蓋而與選舉有關的活動,以公平及平等的原則,訂立行為守則。 法例的層面. 4. 就有關法例層面的部分,所有法律條文均由立法機關制訂,指引只是按照選舉法例下的相關條文,用簡單語言加以闡述,並在適用的情況下列舉例子指出最良好的做法。 5. 為了確保選舉公平,選舉法例最重要的原則,是保障投票的自主及保密性。 投票人須親自在投票間填劃選票,及毋須透露他們的投票意向。

  5.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 四、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五、選舉、罷免宣導之策劃事項。 六、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電視罷免說明會之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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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1年5月20日 ·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訂明,特區五類公職人員,即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二 一六年十一月七日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解釋》),說明宣誓是出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公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並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 《解釋》亦明確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8.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