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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11月9日 · 剩餘財產分配是指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的權利。 這個權利是依據 民法第1030條之1 規定而設立的,目的是維護夫妻間的平等與公平。 其中所謂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最常見的如協議離婚裁判離婚及配偶一方死亡等情況皆會發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剩餘財產分配的稅務問題? 因離婚(或婚姻撤銷、無效等)而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若夫妻在婚姻中擁有房地不動產,其中土地部分之移轉,可以申請不課徵贈與稅(台財稅字第10700509500號令),而房屋部分之移轉,契稅則是免予申報繳納的。 而此種情況下亦非所得稅的課徵範圍,所以也沒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

  3. 2024年3月18日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 先搞懂 3 種夫妻財產制! 1.1. 法定財產制. 1.2. 分別財產制(約定財產制) 1.3. 共同財產制(約定財產制) 2. 什麼情況可以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2.1. 夫妻一方死亡. 2.2. 夫妻離婚. 2.3. 特殊情況雙方同意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有多久? 4. 剩餘財產分配範圍為何?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包含哪些財產呢? 4.1. 可請求範圍. 4.2.

    •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
    • 哪些財產不包含在剩餘財產請求權?
    • 為什麼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能減省遺產稅?
    •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 3 個注意事項
    • 留意要選擇繼承哪種資產類型,以免多繳稅
    • 選錯標的,省了 135 萬遺產稅,差點多繳稅295萬土增稅

    依據民法第 1030 條之1的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丈夫或是妻子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擔的債務之後,如果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大都什麼時候發生? 在離婚,或是另一方死亡時會發生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不過要注意,並不是所有財產都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 根據法條的規定有但書,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以及撫慰金,並不會計算到差額分配裡面。 【民法第 1030 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1 條】有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生存配偶得依民法的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價值於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所以這一項權利在節省遺產稅時非常好用,可以拿回一部分財產,不用去計算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1 條】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1、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能「代位申請」

    這項權利是專屬於配偶的請求權,不能讓給其他人或由其他人繼承,必須是生存的配偶去申請。 如果爸爸先過世,媽媽接連身故,媽媽沒有在生前主張行使請求權,這個時候子女如果想要替媽媽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國稅局會無法同意申請。 例如剛剛陳先生的案例,如果陳太太也相繼過世,兒子小陳世無法回頭過來代替媽媽申請。

    2、留意請求權時效:2年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有時效性的。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從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為「遺產稅申報書」上就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欄位,通常配偶此時就會得知有剩餘財產,應在 2 年內行使權利。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超過 5 年,也會有超過請求權時效的問題。 實務上,法院在解釋「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多認為是指「可得計算其差額之時」,而非指「確知差額數額之時」,也就是你知道雙方財產會有差額就可以起算時效了,而不是精確計算、明確知道雙方財產差額時,才開始起算。

    3、履行時限:1年

    當主張請求權後,繼承人應確實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起一年內,將等同於請求權價值的財產過戶或交付給生存配偶,並將明細、證明文件送國稅局備查,以免被追繳稅款。

    如果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有現金、股票、房地產可以選擇的話,要留意不同資產會牽扯到不同的法規。 例如選擇房地產時要留意「土地增值稅」。 房產用繼承方式處得的好處是未來出售此繼承房產時,土地增值稅的原規定地價是以「繼承日」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如果用「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得房產,未來出售時,將以原配偶「取得的時間點」的公告現值,作為土地增值稅的原規定地價,可能會繳一筆可觀的土增稅。

    曾經有個案例是透過「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節省遺產稅,但卻差點多繳 295 萬「土地增值稅」的案例。 先生有一筆 1978 年取得的土地,於 2018 年往生。 太太 2021 年 6 月想出售該筆從先生繼承來的土地。 依據《土地稅法》第 28 條,繼承取得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土地增值稅應該是從先生往生的 2018 年重新起算,2018 年到 2021 年僅有 3 年,土地公告現值漲幅平穩,原以為土地增值稅應不多。 實際概算後,卻發現土地增值稅居然高達 430 萬元。 調查後才知道,太太繼承當時,將該筆土地主張「配偶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以前次移轉現值仍然維持在當時 1978 年買賣取得的公告現值,也就是當初先生往生時或許太太省了近 135 萬元的遺產稅,但是,現在卻要付出近43...

  4. 2023年12月8日 · 剩餘財產分配 實例. 問題丈夫可以請求夫妻間財產一半的金額嗎律師觀點需先計算雙方的婚後財產及債務才可以得知先生是否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問題丈夫可以對儲蓄險保單價值準備金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嗎律師觀點婚後繳納的儲蓄險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要保人的婚後財產. 問題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何認定? 解約的時候再分配嗎? 律師觀點:婚後財產價值計算以離婚時為準. 剩餘財產分配 實例! 有一對夫妻準備要離婚,雙方談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妻子想到他曾經買了5百元額度的儲蓄險,心生困惑,難道對方也可以向他請求這份儲蓄險的一半金額嗎? 律師觀點:需先計算雙方的婚後財產及債務,才可以得知先生是否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5. 2020年8月21日 · 首先配偶一方死亡是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之一也就是剩餘財產請求權發生的時間點 [2] ,生存配偶要認識到自己有機會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時必須先知道配偶間是使用哪一種財產制在現行的夫妻財產制中可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 [3] 兩種 [4] 。 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有在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時才有適用的餘地。 (一)請求的時機. 通常在一方死亡時,生存的另一方配偶就可以在遺產開始分配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5] 」。 另外法律規定,夫或妻要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應該在知道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的2年內請求,或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5年內請求。 如果沒有在前開時間內請求,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6] 。 (二)行使的方式.

  6. 2023年4月7日 · 什麼是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當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大多數繼承人直覺反應的遺產計算方式就是將死者的遺產全部計入但是如此做有可能會繳納過多的遺產稅如果能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將有益於節稅並減輕繼承者的壓力。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首先了解哪些狀況下,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會消滅? 當離婚或是另一方死亡時,就會發生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所以涉及遺產稅時,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若主張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可節省遺產稅賦。 為什麼「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能減省遺產稅?

  7.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讓雙方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給予具有最低限度的保障因此在婚姻關係消滅時財產相對較少的一方就可以向另一方請求為剩餘財產分配。 ( 民法第1030之1條 ) #我想離婚. 本篇文章重點. 一、首先,我們需要了解夫妻財產制有哪些. (一)第一種為 法定財產制,將夫妻婚前跟婚後財產分別計算,並以婚後財產作為剩餘財產分配的基礎。 (二)第二種為 分別財產制,也就是夫妻雙方不論婚前或婚後財產都各自分別計算 ,因此就算婚姻關係消滅,也不能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三)第三種是 共同財產制,除了特有財產( 民法第1031之1 )夫妻婚前婚後財產都是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