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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規定投保. 雇主不依勞保條例規定,為所僱用勞工辦理加入勞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罰鍰。. 二、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 雇主未依規定負擔勞工之保險費,而由勞工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 ...
2023年4月13日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 3 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而遭資遣之員工,常因忽然遭資遣,年度特休尚未修畢而應折算工資,固無疑義。
2023年4月13日 · 僱傭契約(勞動契約)之特徵主要在於提供勞務者與雇主間存有「從屬關係」,包含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 另外,基於勞基法保護勞務提供者之立法精神,除當事人明示成立承攬契約,或顯然與僱傭關係屬性無關者外,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應為有利於勞務提供者之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勞動契約關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2215號判決)。 但所謂從屬性之認定標準,前揭法院判決意旨,實際上非常抽象。 以下,列舉案例參考。 布匹染整公司送貨司機案. 本案法院認定送貨司機與布匹染整公司間為「承攬契約」的關係。
請假規定: 事假:請自行調班並將代班人員告知主管,經主管簽核後,得以改變班表。 病假:早班人員於前一晚以電話向主管請假;晚班人員須於上班前3小時以電話向主管請假;並於下次上班時提出醫生證明,完成請假程序。 離職規定: 計時人員如欲離職,應於七日前提出離職單;正職人員如欲離職,應於十五日前提出離職單,辦理移交後當月薪資於次月發薪日領取。 員工如欲離職,應按正常離職程序辦理;未按程序辦理者,視同曠職,不予計薪。 用餐規定: 由正職人員分配輪流用餐,用餐時間30分鐘。 (午餐時間:AM11:30前或PM2:00後,晚餐時間:PM5:00前或PM8:00後。 櫃檯規定: 非主管允許營業時間內不得在櫃檯飲食,不得接聽行動電話,非公務使用不得使用電話,違者記點一次。
不過勞委會的函釋也指出,如果是受雇於未滿五人的公司,但公司願意為靠行的車主及其所屬僱員申報加保時,還是可以依勞保條例第8條的規定辦理自願加保。
營利事業聘僱之外籍人員,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攜眷返國渡假所支付之旅費,如經約定由該事業負擔,其屬員工本人部分,可依照財政部69年7月2日台財稅第35247號函規定,以當期費用列支;至眷屬部分,係屬補助費性質,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合併該外籍人員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財政部69/11/11台財稅第39323號函) 營利事業支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費等不得列為費用. 營利事業支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係屬該外籍員工本身家庭之費用,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作為該事業之費用認列。 上述費用既不准營利事業列支,自可免併計外籍員工之薪資課稅。
各級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應以至多不過一個月之限期,責令交代清楚,如再逾限,應即移送懲戒,其卸任後已任他職者,懲戒機關得通知其現職之主管長官,先行停止其職務。 (二)財物移交不清之處理: 財物移交不清者,除依 (一)規定處理外,並得移送該管法院就其財產強制執行。 五.公務員懲戒法. (一)職務當然停止: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3) (1)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2)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3)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二)被付懲戒人之停職: 1.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4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