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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應以漢奸罪名追訴

      • 1946年1月國民政府司法院作成院解字三〇七八號解釋令,同意 台灣人 原屬日本籍,不應以漢奸罪名追訴
      zh.wikipedia.org/zh-tw/汉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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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46年1月國民政府司法院作成院解字三〇七八號解釋令同意台灣人原屬日本籍不應以漢奸罪名追訴1946年12月國民政府司法院再次作成院解字三三一三號解釋令主張台灣人於對日抗戰期間的戰爭罪刑應受戰犯罪名審判這是跟進盟軍總部清理戰爭罪刑的 ...

  3. 2022年10月16日 · 本文一開始就提到國民政府實施漢奸總檢舉在中國進行得如火如荼之際有多名在日占區任職的台灣人也遭到檢舉逮捕繼而公布戰爭罪犯審判條例舉行大檢舉搞得風聲鶴唳時又有更多台籍戰犯被中國國民黨政權逮捕由中國各地戰爭罪犯審判軍事法庭分別審判關押。 比方,曾任廣州日憲兵隊總通譯間特高室主任余東,被控引導憲兵隊蒐集物資及收羅漢奸組織「偽維持會」;二十歲的黃明川,戰前由國民政府軍統局資助送往香港無線電學校攻讀,卻在澳門潛逃,被控曾任九龍日憲兵隊通譯,謀害中國人員。 他們兩人是由國民政府廣州行轅軍事法庭偵辦,因為追緝不到,除了在中國全面通緝之外,還呈報國府國防部再轉台灣警備總部千里迢迢地緊急通緝,如此窮追不捨,為的只是中國人受到欺負,必須討回公道。

  4. 1946年1月國民政府司法院作成院解字三〇七八號解釋令同意台灣人原屬日本籍不應以漢奸罪名追訴1946年12月國民政府司法院再次作成院解字三三一三號解釋令主張台灣人於對日抗戰期間的戰爭罪刑應受戰犯罪名審判這是跟進盟軍總部清理戰爭罪刑的 ...

  5. 2023年3月1日 · 1946 年 1 月 16 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依中央命令舉行兩周的全台漢奸總檢舉希望全省民眾儘量告發過去日寇統治台灣時所有御用漢奸之罪惡但這個條例用在台灣人身上會遇到一個問題台灣人在抗日戰爭時是日本人就算替日本辦事那算是奸嗎於是軍統局問了司法院司法院回覆的大意是台灣人在光復前取得日本國籍不適用漢奸罪的規定。 但或許是當時中國太過討厭漢奸,各地司法機關仍是多次要求司法機關解釋,認為某些罪大惡極的台灣人如果不能論以漢奸,於法並不公平云云。 之後司法院再次解釋,表示「臺灣人民於中日戰爭期內,其行為構成戰爭罪犯審判條例所規定之罪者,應仍依該條例處罰。 台灣人的政治忠誠.

  6. 例如對連續竊盜之一犯罪行為為起訴其起訴之效力是否及於其他的竊盜行為若為單一案件則為效力所及若為複數案件則效力不及。 至於案件同一性,主要目的在判別先後起訴者是否屬同一案件,若屬同一案件,則依 一事不再理 原則,對後起訴應為 不受理判決 。 例如同一竊盜罪,已先繫屬於某法院,嗣又經起訴,則後起訴者應為不受理判決,蓋同一案件應只受一次審判。 此外,於起訴過程發現新事實,而此事實是否含蓋於原起訴事實,亦屬同一性的問題,若為同一案件,則可併為審理,反之,則應另行分案審理。

  7. 2020年2月10日 · 文中指參與鴉片貿易的人是漢奸共列出約17人的名單內有在官府內工作兵丁武弁司差府差縣丞和運司差等人同年林則徐上奏指怡和老闆威廉渣甸William Jardine1784-1843)「與漢奸積累串通」,用奸販一詞來稱謂渣甸 10 。 後在批稟中指鴉片「在館眾夷之所密存,往時與漢奸勾結售私」 11 ,接着他再發出《諭洋商責令夷人呈繳煙土稿》說:「本大臣奉命來粵,首辦漢奸。 」 12 他所稱謂的漢奸應是指與外商做生意的人,不是通敵者。 1840年1至2月,廣東水師提督關天培(1781-1841)率部,在九龍長沙灣海邊掃蕩鴉片煙販,焚燒他們船艇及寮屋,拘捕穿英人衣服的華人10名。 這些煙販向英人出售食物,購入鴉片。

  8. 2022年10月3日 · 台灣籍最早被以漢奸罪嫌逮捕的是 日治時期曾任台灣總督府評議員的辜振甫林熊祥等人 ,他們於一九四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被捕,其後又有許丙(日本貴族院議員、林本源行顧問)、簡朗山(總督府評議員、貴族院議員)、徐坤泉(作家)等三人先後被捕。 此案還涉及林獻堂、陳炘等多位台灣著名仕紳。 比較特殊的,該案以漢奸罪嫌逮捕,因極權政權的司法院函釋:「凡台人被迫應徵、隨敵作戰、或供職各地敵偽組織者,應受國際法之制裁,不適用漢奸懲治條例。 」因此,該案遂根據終戰後制定的《戰爭罪犯審判條例》,以「戰犯」移送〈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偵辦,判決時竟以「陰謀竊據國土」疑似台獨案的內亂罪處刑。 圖 03/辜振甫、林熊祥、許丙等人的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