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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世界都在關注高智晟能否獲釋。當年下令將高智晟律師立為專案、施以迫害的中共政法委書記永康7月29日公開落馬,外界呼籲中共政府如期釋放高。新唐人電

  2. 推薦 0 收藏 1 轉貼 0 訂閱站台. 林順昌桃園地檢署觀護人). 假釋人出獄之後依法向檢察署報到時按照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5條之1第1項的規定檢察官此際應予告知有遵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74條之3規定的法律義務並曉諭違反應遵守事項的後果。. 惟在 ...

  3. 2012年7月16日 · 1960年6月24日凌晨一時,被學校的理化代課俞期傑老師以銼刀亂刺,後又棄之糞缸窒息而亡,俞老師精神略有失常,終於鑄成大錯,親痛仇快。 最後被槍決。 我想,那時候,我的老師一定悲痛萬分吧。 我的文友蔡碧航讀台南女中時,曾受教於王培五老師,王老師是當年台灣的恐怖第一大案:澎湖案,張敏之校長的遺孀,張校長被以「匪諜」槍決之後,王老師被跟蹤被監控,帶著三子三女以教書維生,卻因為「匪妻」、「匪屬」的烙印,而備受艱難。 若不是有堅定的基督信仰,是不可能忍辱負重,活得下去的。

  4. 中央社 (2011-10-25 18:50)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陳亦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今天三讀通過民國95年6月30日前刑滿出獄的高風險性侵犯也可接受強制治療。 法務部表示,已與衛生署等單位研商,解決治療處所可能不足... 繼續閱讀... 回應 (0) | 推薦 (0) | 收藏 (0) |. 2011-08-30 14:31:40. 美國近30年來整體之矯正監督狀況.

  5. 」很清楚的,假釋最低門檻必須是「執行滿6個月」,又因為有期徒刑應逾二分之一始有此項規定之適用,故其宣告必定是在「1年以上」始能具備這樣的條件。 然而問題似乎並未就此解決,蓋對照為了救濟短期之弊而設的緩刑制度,依刑法第74條第1項之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您將發現一個相當弔詭的現象:立法者並不在乎「長期」與「短期」的區隔。 立法者顯然係將「長期」界定在1年以上,而將「短期」界定在2年以下,那麼在「1年以上2年以下」這一段算什麼? 究竟是立法的謬誤? 抑或是有意造成模糊的空間,俾供法官們權宜彈性地運用?

  6. 嗣自九十七年四月起正式將家事專業調解納入地方法院家事之業務,以 發揮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功能,並有效結合社會資源 [7],家事調解制度至此確立,期望在家事事件進入第一審審判程序以前,當事人能有自主解決家事糾紛的機會,也 希望能從中找到當事人及

  7. 之前我在法律講堂裡寫到我的好友小k店裡的設計師媞娜,因為不小心在網路上賣了一個仿冒的名牌包被警察抓到,被檢察官依法起訴。 當時雖然我幫她寫了緩起訴聲請,但檢察官沒有採用,不過法官最後判她緩刑兩年。 日前媞娜收到法院的傳票,再次受不小的驚嚇。 的法院傳票上寫的是,是被法院裁判「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一天一千元),緩刑兩年」。 媞娜的問題是:「法官判了緩刑為什麼還要拘役? 緩刑還要不要交罰金? 若罰金交不出來是不是當場會被抓去關? 會不會有前科? 如果沒有被判緩刑,就要執行有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的意思就是在裁判書上有註明得以新臺幣1千或2千或3千元折算一日,她的案例就是要繳交50X1000元=五萬元的罰金,若罰金繳了就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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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