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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次修正增訂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 二、上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計算董事股份設質數時,係以股東會最後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設質數為準。 倘設質數大於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者,其超過之股份(設質數減去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不得行使表決權,且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以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為上限。 倘設質數低於或等於選任當時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設質股份之表決權不受影響。 倘選任時持股為0,其後買進股份並設質者,表決權不受影響。 計算方式舉例如下:

  2. 第11條】A :不可以。 新法第11條規定:「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 . 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但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應標示事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中央主管機關得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公告特定標示事項得僅 ...

  3. 函釋內容:. 化工原料廠商在工業用酒精之包裝上應標示成分乙案. 查工業用酒精係屬包裝商品,其標示應依「商品標示法」第8條(現行條文第9條)規定標示之,若有違反請依該法第14條及第15條(現行條文第14條至第16條)規定處理。. (經濟部82年6月2日商214677 ...

  4. 依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司法第198條之修法意旨及立法院法制局94年5月3日台立制字第0941100067號函釋:「按公司法第198條有關董事選任之規定,業經本院於90年10月25日三讀修正通過,略以董事之選任方式係屬公司內部自治事宜,爰放寬公司得以章程訂定董事之選任 ...

  5. 按公司法第22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盈餘分派或彌補虧損之議案,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由董事會提案經股東會決議,乃寓有僅准予就上年度盈餘為一次分派之意,即現行公司法尚不允許就上年度未分派盈餘為2次以上決議分派股息或紅利,目前實務上亦如此處理 ...

  6. 答:不是!一般商品原則上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應依其法律規定。 舉例來說食品、藥物、化粧品等商品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所以標示的適用也是依循衛生福利部的相關專法規定標示。 :商品條碼是否向本部申請?是否受「商品標示法」規範?

  7. 1.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什麼? 為何需要閉鎖性公司這種特殊立法? 2.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只有利於家族企業? 3.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成長一定規模,可否成為上市上櫃公司? 4.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是否可以作抵押? 若抵押無法還怎麼辦? 5.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是否可以作股票質權設定? 6.特別股之事項? 由股東自行決定? 需要訂定在章程中? 主管機關有限制? 7.特別股複數表決權? 1倍? 還是可以很多倍? 8.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否發行員工限制型股票或員工認股權憑證? 9.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若採無票面金額股票時,其發行價格可否低於新臺幣壹元? 10.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如何填寫登記表? 11.股份轉讓限制及方式如何訂定? 是否有規定還是可由公司自行訂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