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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7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 關於進行截取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的運作原則及指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6第20條而發出
《港區國安法》是香港走出困局、從亂到治的轉機。 特區政府會竭盡所能、履職盡責,負起實施《港區國安法》 的主要責任。建立了健全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 機制後,香港便能遠離暴亂,恢復穩定,我們可以重新 出發,推進社會發展。林鄭月娥
修訂日期: 2020年7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介. 律政司2021 年4 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2020 年5 月28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0 年5 月22 日《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指出:「任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實施都不得同該決定相牴觸。 全國人大的決定有法律效力,對香港特區有約束力。 全國人大通過《5.28 決定》的背景.
2020年7月9日 · 由中國中央當局主導制定的香港《國安法》6月30日通過後當日立即實施。 港區《國安法》涵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四類罪名,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此法賦予北京直接在香港增設國安機構與人員,一些情況下可不受香港本地法律制約;一些案件可以由北京派遣的人員直接在港偵查,檢控及審判在內地進行,引起廣泛關注和擔憂。...
《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的法治原則,涵蓋依照法律定罪和處刑、無罪推定、一事不二審,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等。 《香港國安法》訂明的罪行不具追溯力,只適用於法律實施後的行為。 《香港國安法》亦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依法保護港人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包括享有言論、新聞、出版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自由在內的權利及自由。 《香港國安法》規定設立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特區國安委),負責和承擔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及主要責任,並受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和問責。 香港特區國安委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
《香港國安法》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並提供了清晰的法律基礎。 法例規定了 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 害國家安全罪,這些都是與政治安全相關,非常嚴重的罪行,如有觸犯,輕則判處三年或以下監禁,最重 可判終身監禁。 對香港絕大多數遵守法紀、愛好和平的市民,日常生活不受絲毫影響,也不會影響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 項權利和自由。 由亂到治. 2019年爆發的社會動盪,令香港社會飽受創傷。 反中亂港分子罔顧國家和港人利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香港國安法》對反中亂港者形成強大震懾,止暴制亂,違法者受到懲治。 此外,《香港國安法》亦有防 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功能。 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