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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鼓勵家庭自力更生,同時減緩跨代貧窮的問題

      • 「在職家庭津貼(職津)計劃」的目的在於鼓勵家庭自力更生,同時減緩跨代貧窮的問題。 只有當申請住戶達到所需的工時要求,並符合入息及資產的限額時,才有資格申領計劃下的基本津貼、中額津貼或高額津貼。 此外,每名符合條件的兒童還可以申領兒童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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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8月10日 · 由 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 推出的在職家庭津貼計劃目的是鼓勵自力更生紓緩跨代貧窮職津計劃的申請以住戶包括1人住戶為單位。 申請住戶達到工時要求,並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可以申領計劃下的基本 津貼 、中額津貼或高額津貼。 每名合資格兒童還可以申領 兒童津貼 。 視乎住戶入息,津貼以全額、3/4額或半額發放。 在職家庭津貼計劃申請資格. 申請住戶(包括1人住戶)達到工時要求,而住戶的入息及資產符合有關限額; 如欲申請本計劃的 兒童津貼 ,合資格的兒童必須為15歲以下,或介乎15至21歲,並正接受全日制教育(專上教育除外)。 入息及資產限額. 適用於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申領月份入息及資產限額: 資產限額包括項目. 土地; 房產(自住物業除外); 車輛/船隻;

  3. 在職家庭津貼職津計劃的目的是鼓勵自力更生紓緩跨代貧窮職津計劃的申請以住戶包括1人住戶為單位申請住戶達到工時要求並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可以申領計劃下的基本津貼中額津貼或高額津貼每名合資格兒童還可以申領兒童津貼

  4. 計劃概覽. 甚麼是在職家庭津貼計劃」? 計劃包括甚麼津貼? 「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低津計劃於2018年4月1日易名為在職家庭津貼」(職津計劃並實施改善措施。 職津計劃目的是鼓勵自力更生,紓緩跨代貧窮。 申請以住戶為單位與就業及工時掛鈎每個申請的申領期為遞交申請前剛過去的六個曆月。 職津包括基本津貼、中額津貼或高額津貼。 每名合資格兒童還可以申領兒童津貼。 視乎住戶入息,津貼以全額、3/4額或半額發放。 職津計劃的主要設計為何? 職津計劃的主要設計如下: 適用於2024年4月或之後的申領月份. 適用於2022年6 月至2024年3月的申領月份. 註 : 1. 所有住戶成員的工時合併計算。 如何能符合申請「兒童津貼」的資格?

  5. 在職家庭津貼職津計劃的目的是鼓勵自力更生紓緩跨代貧窮職津計劃的申請以住戶包括1人住戶為單位申請住戶達到工時要求並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可以申領計劃下的基本津貼中額津貼或高額津貼每名合資格兒童還可以申領兒童津貼

  6. 在職家庭津貼 (英文: Working Family Allowance )俗稱 職津 ,是 香港政府 為低收入在職人士提供的 津貼 ,緣於 2017年10月的施政報告 中,提出優化全香港合資格低收入在職家庭,每月HK$400-$1,200津貼費用,而每名兒童或青少年額外每月HK$500-$1,000津貼費用,視乎住戶入息及工時而定。 有關計劃於2018年4月3日開始接受申請,但津貼金額可追溯至2017年10月1日。 歷史 [ 編輯] 在職家庭津貼的前身是「 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 」,於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間推行,由2016年5月3日起分階段接受申請,申請人可申請過去6個月的津貼,即由由2015年11月起計算。 [1] 目標對象為低收入在職人士提供的在職家庭。

  7. 申請資格. 職津計劃計算機. 常見問題. 對不同種族人士的支援服務. 如何透過網上申請服務填寫和遞交在職家庭津貼計劃的申請. 使用「智方便」帳戶. 使用你的「智方便」帳戶登錄以取得更多功能,包括使用電子預填表格 (適用於曾成功獲批職津的申請人)、查看申請紀錄及詳情等。 如你仍未登記「智方便」帳戶,可 按此了解登記方式 。 智方便登入. 了解更多. 沒有「智方便」帳戶. 登記並使用「智方便」帳戶可令你取得更多網上申請服務的功能。 如你沒有/不打算登記「智方便」帳戶,請點選以下適用的按鈕以填寫表格及遞交申請或遞交已簽署的聲明書及/或附加文件。 沒有「智方便」帳戶而最近一次申請成功獲批職津的申請人,請查閱在職家庭津貼辦事處發給你的流動電話短訊及其附上的一個10位登入碼。

  8. 在職家庭津貼計劃 (職津計劃)的申請資格. 1. 以住戶為基礎,包括1人住戶。 2. 非單親及單親住戶達到每月總工作時數要求 ( 請按此 )。 (註:申請人及住戶成員在同一個月份內可申報多於一份有薪工作的時數。 計劃亦容許合併計算所有住戶成員的工時。 3. 申請住戶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 ( 請按此 )。 4. 如欲申請本計劃的兒童津貼,合資格的兒童必須為15歲以下,或介乎15至21歲,並正接受全日制教育(專上教育除外)。 5. 合資格住戶的每名成員均須在港生活。 住戶一般意指居於同一處所(位於香港),並有緊密經濟聯繫的人士組成的單位(但不包括僱傭關係所引起的經濟聯繫)。 住戶成員需為香港居民,通常包括夫婦,及其他同住並共同負擔或須共同負擔生活所需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