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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老院,並獲署長通知其根據《安老院條例》的申請獲 批准,則原來的牌照將會被撤銷,而該院舍經營者須在 牌照根據《安老院條例》發出的同時,向署長交回原來

  2. 1.1.2 本實務守則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根據《安老院條例》(第 459 章)第22(1)條發出,列出經營、料理、管理或以其 他方式控制安老院的原則、程序、指引及標準。

  3. 安老院實務守則》由社署署長根據《安老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59章)第22(1)條發出,旨在確保持牌安老院舍的處所、設計、人手、運作及管理等均符合發牌條件,院舍亦同時有足夠資源,照顧住客的護理需要,為他們提供安全而衛生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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