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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提醒僱主僱員和自僱人士由2014年6月1日起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的強制性供款上限將由每月$1,250提升至$1,500每月有關入息超過$25,000的僱員及其僱主和自僱人士的強制性供款將會增加每月有關入息$25,000或以下的計劃成員則不受影響。 立法會較早前通過將強積金供款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由每月$25,000提升至$30,000。 由2014年6月1日或其後開始的供款期(一般指糧期),僱員、其僱主和自僱人士的強積金供款須按下表計算: 每月支薪的僱員及其僱主. 按月或按年供款的自僱人士. 積金局提醒僱主,由6月1日或其後開始的供款期,必須按上表作出供款。

  2. 2024年5月2日 · 在2023/24課税年度,一名僱員如無其他兼職,一般情況如下: 例子二:無固定薪酬. 一名無固定收入的僱員在2023/24課税年度的收入合共$500,000但在2023年4至6月的入息少於$5,000該3個月不用供款其餘月份每月的法定供款額為$1,500在報税時他可申索扣除強制性供款$13,500例子三:兩份薪俸及兩筆供款. 一名僱員任職兩間公司,每月收取甲公司薪金$30,000,乙公司薪金$20,000。 按《強積金條例》,他須分別參加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強積金計劃。 雖然在2023/24課税年度內他的強制性供款合共達$30,000,但計算薪俸税應課税入息時只可扣除$18,000。 例子四:兩份薪俸,兼職薪俸少不需供款.

  3. 僱員可就支付給強積金計劃的僱員強制性供款申請扣稅最高扣除額如下2015-16及其後每個課稅年度為$18,000僱員作出的自願性供款不可扣稅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除外僱主可就為僱員作出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申請扣稅但扣除額不得超逾僱員總薪酬的15%自僱人士可把支付給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當作營業開支申請扣除香港利得稅。 最高扣除額如下:2015-16及其後每個課稅年度為$18,000。 自僱人士作出的自願性供款不可扣稅;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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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成立積金計劃時首次或特別整筆支付的供款. 為僱員向積金計劃所作的定期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 僱主的申報責任. 僱主應優先履行其追收税或是先執行積金的供款責任. 政府向合資格的積金計劃 / 獲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成員帳戶的 6,000 元注.

  6. www.mpfa.org.hk › mpf-system › mandatory-contributions強積金制度 - MPFA

    強積金強制性供款一經受託人存入僱員的帳戶即全數及立刻歸屬於僱員強制性供款的投資回報亦會全數及即時歸屬於該僱員

  7. 強制性供款:僱員及僱主均須就僱員向強積金計劃作出強制性供款,供款額為僱員有關入息的百分之五,以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現時為每月30,000元或每日1,000元)作為計算供款的上限收入少於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現時為每月7,100 元或每日280元)的僱員無須供款,但僱主仍須為他們作出強制性供款。 自僱人士亦須按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就有關入息作出百分之五的強制性供款。 強積金法例訂明,積金局必須在每段四年期間內對強積金供款的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進行不少於一次檢討,以確定是否有理由修訂有關入息水平。

  8. 由2000年12月1日起除了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簡稱強積金條例》)下獲得豁免的人士外全職及兼職僱員以及自僱人士包括獨資業務東主及合夥業務的合夥人),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根據稅務條例第26G條 附表3B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在評稅上屬准許扣除項目。 繳納薪俸稅的僱員和繳納利得稅的自僱人士,在每一個課稅年度之應評稅入息 / 利潤中扣除強制性供款。 有關最新的扣除額及例子說明,請 按此 查閱。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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