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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舞弊行為罪,及一項企圖欺詐罪

      • 時任屯門區議員曾錦榮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訛稱聘用3名選舉助理,意圖騙取2萬4千元選舉開支,被廉政公署拘捕。 他早前認提交虛假或誤導的申報書,案件今 (22日)在東區法院判刑。 裁判官王證瑜指,由於控罪嚴重,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並以3個月為刑期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扣減一個月,判曾入獄2個月。 被告曾錦榮 (28歲),承認一項作出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罪,及一項企圖欺詐罪。 被告曾錦榮被判入獄兩個月。
      www.hk01.com/社會新聞/870027/前區議員曾錦榮認騙選舉開支2-4萬-官稱控罪嚴重囚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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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2年11月19日 · 本報訊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候選人曾錦榮指他涉嫌向選舉事務處提交虛假選舉申報書謊稱聘用助理企圖欺詐選舉開支津貼控告他一項作出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及一項企圖欺詐罪案件昨天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控方修訂控罪詳情被告暫時毋須答辯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再訊。 涉2.4萬元津貼 案押12‧30再訊. 被告曾錦榮(28歲)、報稱前屯門區區議員。

  3. 2023年1月26日 ·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候選人曾錦榮指曾向選舉事務處提交虛假選舉申報書以及企圖欺詐選舉開支被控1項作出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及1項企圖欺詐罪曾錦榮早前承認上述2項控罪還押至今2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裁判官王證瑜聽罷求情陳詞後,認為背景報告內容正面,接納屬單一事件,決定再為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進一步押後至2月22日才判刑,期間批准被告保釋。 28歲被告曾錦榮,報稱是前屯門區區議員。 辯方引述報告指,當時本港出現疫情,被告自己出錢購買防疫物資給當區居民,但因欠缺進一步資金繼續購買,才犯下本案。

  4. 2023年2月22日 · 被告曾錦榮被控於2020年9月29日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曾錦榮曾在該選舉中以每人港幣8,000元僱用徐嘉俊潘麗婷及黃錦瑩為選舉助理而招致選舉開支。 他另被控於同年同日,向選舉事務處虛假地表示他曾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招致選舉開支,即於同年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僱用徐嘉俊、潘麗婷及黃錦瑩為選舉助理所支付的24,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24,000元的津貼,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選舉事務處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法庭記者:鍾瀚霖.

  5. 2022年9月22日 · 2020年立法會選舉社會福利界候選人. 廉署指出被告曾錦榮28歲),為2020年立法會選舉社會福利界候選人被控一項作出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0條及一項企圖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被告於2020年7月30日向選舉事務處遞交提名表格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社會福利界參選。 選舉原訂於該年9月6日舉行,由於疫情關係,政府於7月31日宣布該選舉延期一年舉行。 根據《緊急情況 (換屆選舉日期) (第七屆立法會)規例》及《選舉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包括被告在內的候選人須於2020年9月29日或之前向選舉事務處遞交選舉申報書。 選舉申報書須列出候選人在選舉中所有的選舉開支及選舉捐贈。

  6. 2023年1月9日 · 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涉於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提交虛假選舉申報書企圖詐騙2.4萬元選舉開支早前遭廉署落案起訴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1項作出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罪及1項企圖欺詐罪裁判官指本案涉及在立法會選舉中虛報開支及欺詐更是令人失望的是被告為時任區議員明言必須判監處理還押被告至1月26日判刑。 被告曾錦榮(28歲),報稱前屯門區議員,被控於2020年9月29日,在選舉(即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在根據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7. 2023年1月26日 · 控罪指被告曾錦榮於2020年9月29日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曾錦榮曾在該選舉中以每人港幣8,000元僱用徐嘉俊潘麗婷及黃錦瑩為選舉助理而招致選舉開支。 他另被控於同年同日,向選舉事務處虛假地表示他曾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招致選舉開支,即於同年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僱用徐嘉俊、潘麗婷及黃錦瑩為選舉助理所支付的24,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24,000元的津貼,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選舉事務處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法庭記者:鍾瀚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