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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收受機密文書時應先詳細檢查封口有無異狀後並依內封套記載情形完成登錄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應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另啟封人員應核對其內容及附件。 () 機密文書之收發處理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註機密等級。 如採混合方式,登註資料不得顯示機密之名稱或內容。

  3. 五十九處理機密文書應注意事項如下: ( )收受機密文書時,應先詳細檢查封口有無異狀後,並依內封套記載情形完成登錄,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應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另啟封人員,應核對其內容及附件。 ( )機密文書之收發處理,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註機密等級。 如採混合方式,登註資料不得顯示機密之名稱或內容。 ( 三)機密文書用印時,屬國家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持往辦理。 監印人員僅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 屬一般公務機密者,得由繕校人員持往辦理。 ( 四)「絕對機密」、「極機密」文書之封發,由承辦人員監督辦理。 「機密」、「密」則由指定之繕校、收發人員辦理。

  4. 機密文書之收文拆驗 總收文人員收到機密文書後應逕送密件處理指定人員點收拆封如有附件不符或有誤應由專人以電話或書面向原發文機關洽詢機密文書經拆封後應置於本院機密文書專用封套內以專用棉紙條確實彌封並於封口加蓋印章。 登錄

  5. 擬辦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於陳核()或會辦過程,由承辦人員或各級主管指定人員親自持送,必要時得以密件袋封裝方式辦理;如須與機關內有關單位會辦時,其會辦程序及內容應作成書面紀錄附卷各級主管於核判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時,對所核列之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及解除機密條件是否適當,應一併核定之。 三、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知悉、持有、使用或複製,除辦理該機密業務者外,以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同意者為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同意: ( 一) 有事實足認有洩密之虞。 ( 二)無知悉、持有、使用或複製之必要。 機密文書之傳遞方式. 一、傳遞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交各級主管指定人員親自簽收。 二、在機關外傳遞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切實密封後,以公文(人工)交換或掛號函件方式辦理。

  6. 機密文書注意事項 封發 文書處理手冊第59點、第63點 •絕對機密、極機密:承辦人員監督辦理。 •機密指定之繕校收發人員辦理。 •機密文書對外發文時應封裝於雙封套內。 內封套:左上角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封口

  7. 十四機密文書對外發文時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封套之紙質須不能透 視且不易破裂。 內封套左上角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封口及接 縫處須加貼薄棉紙或膠帶並加蓋「密」字戳記;外封套不得標示機 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8. 分文(交辦)、陳核()、送會送繕退稿歸檔等流程,絕對機密極機密應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外,其餘(「機密」、「」)非由承辦人員傳遞時,應密封交遞。. 機密文書對外發文時,應封裝於雙封套內。. 內封套正面適當位置處加蓋機密等級,並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