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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 將任何腐肉、污垢、泥土、稻草、糞便,或其他髒物、廢料、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拋擲或放置在任何公眾地方、政府財產 (獲公職人員同意者除外)或私人財產 (獲該私人財產的擁有人及佔用人 (如有)的同意者除外)上,或任何水井、溪澗、水道、水灘、水塘、排水渠或污水渠內,或導致或明知而准許他人將之拋擲或放置在上述地點;或准許或容受上述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質繼續暴露在該人房屋對面或緊鄰的任何排水渠、污水渠或其他地方內;或容許髒物或令人厭惡的物質在該人佔用的處所內堆積;或以任何方式弄髒或污染供香港任何居民使用或供水予抵香港的船舶使用的任何水井、溪澗或水道; (由 1959年48號3 修訂;由 1981年38號3 修訂;由 1989年33號5 修訂) (2)

  5. 2000年5月26日 · URL: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228/s4-20000526.html 你在這裏: HKLII >> 資料庫 >> 香港條例 >>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 第4條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6. 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D條 海上棄置廢物 (1) 任何人無 合法權限 或解釋而在香港水域或在潮水相當可能會將 廢物 沖入香港水域的地方(並非歸公職人員或公共機構管理或管轄的地方),將 廢物 棄置 ,或導致或准許他人將 廢物 棄置 ,即屬犯罪,可處第 ...

  7. 2000年1月1日 · 第228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E 進入等權力 注意 : 這是 過去版本 ,最新情況見 現行版本 。 (1)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或海事處處長均可為本條的施行而以書面向任何公職人員授權。

  8. 註一: 持牌人在食肆核准範圍以外經營 . 註二: 非持牌人在食肆核准範圍以外經營 . 註三: 任何人士在食肆以外公眾地方擺放物品造成阻礙 . 立法會第十一題立法會第十一題立法會第十一題立法會第十一題. 表二. 就過去五年(二 八年至二 一二年九月)食環署就店舖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共提出93 318宗檢控的按年分項數字. 註一: 店舖在公眾地方非法擴展營業範圍造成阻. 街,尤其是妨礙街道清掃工作或是構成衞生問. 題。 註二: 店舖非法擴展營業範圍以致構成無牌販賣. 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