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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離婚案的司法管轄權. 結婚後多久才可申請離婚? 是否必須說明提出離婚的原因? 是否需要聘請律師?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 無律師代表民事程序法律諮詢計劃 (程序諮詢計劃) 可否尋求家事調解? 需要填寫哪些表格? 怎樣將離婚呈請書送達配偶? 提交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後應怎辦? 然後怎樣? 何時才可取得最後判令? 訴訟雙方可否查閱其離婚案件的法庭記錄? 服務承諾. 如何聯絡我們? 電子預約服務. 辦公時間. 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 怎樣申請離婚? 怎樣辦理離婚? 假如是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呈請人須填妥一份「離婚呈請書」,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地址為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二。 假如雙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雙方應填寫一份「共同申請書」,並親自送交上述地點。
申請離婚時,只要婚姻是有效及存在,並符合相關法例之條件,雙方便可以申請離婚。離婚程序及手續大致是:提交離婚呈請書並送交至配偶, 訂定法庭聆訊日期 ,取得暫准離婚令並轉為絕對判令。
香港離婚的一年規則.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2條之規定,在通常情況下,夫妻結婚後至少一年之後,一方才可以向法庭提起離婚。 也就是說,如果雙方結婚尚沒有滿一年,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的。 香港法律作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婚姻的嚴肅性,並不鼓勵隨意的結婚離婚。 這與中國內地的法律規定完全不同:在中國內地,結婚到離婚之間並無時間限制;第一天結婚第二天辦理離婚手續也有可能發生。 一年規則的例外. 《婚姻訴訟條例》第12條之規定下的可以在結婚後一年內提出離婚的特殊情況,包括申請人一方異常困苦或答辯人行為異常的敗壞。 同時,法庭也會考慮子女的利益及 夫妻和好的可能性。
如屬雙方共同申請離婚,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 第11B條 ,閣下和配偶必須向法庭證明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事實: 在緊接離婚申請提出之前,閣下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或. 在提出申請之前不少於一年,由雙方簽署擬向法庭申請解除婚姻的同意書(表格2E)已提交法庭,而其後該同意書並無被撤回。 如果家庭中有18歲以下的子女,你必須在呈請中,列明你建議如何處理子女的管養權及探視權。 如果你希望申請附屬援助,如贍養費、財產轉移、或分配婚姻資產等,你亦應該在呈請中列明這些請求。 附註: 按照《 婚姻訴訟條例 》 第11C條 ,除非丈夫和妻子在同一住戶共同生活,否則將被視作 「分開居住」 。 B. 如何申請離婚? (連同有關程序的簡介) 閣下提交相關文件和出席家事法庭之聆訊前,應先諮詢律師。
在接納處理結婚未滿一年之離婚案件之前,法官會考慮由《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 第2條所界定的任何家庭子女的權益,而有關子女包括非親生子女 。
離婚手續需時多久? 如果雙方均同意,通常時間約6-7個月;如果雙方有爭議,便可能要用上1-2年或以上,但會視乎案件的複雜情況而定。 資料來源: 調解中心
假如單方面要求離婚, 可以按照一般程序向法庭申請(請參考 離婚 > 申請離婚之程序和理由 )。 如果是 新式婚姻 並雙方同意離婚,雙方可在指定的公職人員面前辦理離婚,並須在兩名見證人面前簽署一份書面文件,清楚列明有關婚姻已經完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