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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緩刑 (英語: Suspended sentence )是 刑法 上的一種 刑罰 制度。 法院 在刑事 審判 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 情節 和 認罪 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 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因此,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例子:如罪犯被判刑「判囚21日,緩刑2年」,代表該罪犯只要在2年內沒有再次犯罪便可免去入獄的刑責,否則即時入獄21日以外另加再犯的控罪刑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 [ 編輯] 緩刑與類似制度的區別 [ 編輯] 死刑緩期執行 [ 編輯] 主條目: 死刑緩期執行. 緩刑與 死刑緩期執行 (簡稱「死緩」)制度都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 但緩刑是一種刑罰運用方式,而死刑緩期執行則是一類單獨的刑法。

  2. 案底 又稱 刑事 犯罪 紀錄(英文:Criminal Records),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 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與相關國家機關。 存於當地或上至 國家 級的 檔案 中,是 自然人 的 歷史 另類表現。 有案底的人並不一定曾被 監禁 。 性質輕微的如 偷竊 、被驗出 醉酒駕駛 但並無對他人構成傷害等輕微犯罪的案底,這些人一般都能重新投身社會,獲公眾接納。 不過,一些嚴重的犯罪並對公眾構成威脅如 殺人 、 強姦 等,這些人的案底一般無法消除,出獄後因有案底也難以重新投身社會。 香港 [ 編輯] 在 香港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要符合3項所有條件才可以聲稱無案底,包括:

  3. 案底 又称 刑事 犯罪 紀錄(英文:Criminal Records),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 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与相关国家机关。 存於當地或上至 國家 級的 檔案 中,是 自然人 的 歷史 另類表現。 有案底的人並不一定曾被 監禁 。 性質輕微的如 偷竊 、被驗出 醉酒駕駛 但並無對他人構成傷害等輕微犯罪的案底,這些人一般都能重新投身社會,獲公眾接納。 不過,一些嚴重的犯罪並對公眾構成威脅如 殺人 、 強姦 等,這些人的案底一般无法消除,出獄后因有案底也難以重新投身社會。 香港. 在 香港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要符合3項所有條件才可以聲稱無案底,包括: 罰款不超過一萬或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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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3年7月29日 · 18种语言. 工具. 案底 又称 刑事 犯罪 纪录(英文:Criminal Records),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 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与相关国家机关。 存于当地或上至 国家 级的 档案 中,是 自然人 的 历史 另类表现。 有案底的人并不一定曾被 监禁 。 性质轻微的如 偷窃 、被验出 醉酒驾驶 但并无对他人构成伤害等轻微犯罪的案底,这些人一般都能重新投身社会,获公众接纳。 不过,一些严重的犯罪并对公众构成威胁如 杀人 、 强奸 等,这些人的案底一般无法消除,出狱后因有案底也难以重新投身社会。 香港 [ 编辑] 在 香港 ,根据《罪犯自新条例》(第297章),要符合3项所有条件才可以声称无案底,包括:

  6. 自簽擔保守行為 (簡稱 簽保守行為 或 守行為 , 英語 : Binding over )是 普通法 地區如 英國 和 香港 一種處理 刑事 案件的判罰,方式分為兩種。 有條件的釋放 [ 編輯] 當法庭決定執行「有條件的釋放」,便會要求當事人承諾,在不多於3年的期限內不觸犯某些指定條件, [1] 通常是不再犯同一罪行或其它性質相近的罪行。 執行方式是於當事人認罪或法庭宣判有罪後,由法庭指定擔保的金額(以香港為例,不多於2,000港元)、守行為的範圍及期限。 違反守行為命令者要向政府繳納該擔保金。 雖然這種判罰相對之下較為輕微,但當事人仍會留有 案底 ,喪失申請《 無犯罪紀錄証明書 》資格。 沒有刑事案底的簽保守行為 [ 編輯]

  7. 香港刑事訴訟程序. 香港 作為前 英國殖民地 , 香港法律制度 繼承了 英國 《 普通法 》的 傳統 ,行使 無罪推定原則 對待 疑犯 ,即疑犯在未被法庭判處有罪前,必須假設疑犯或者被告均為清白無罪。 這原則貫穿 香港刑事訴訟程序 的每一步驟。 英國上議院 議員 約翰·紳奇勳爵 (英语:John Sankey, 1st Viscount Sankey) 形容此原則為「貫穿英國刑事法的金線」。 無罪推定原則及其延申權利. 延申權利. 根據 無罪推定原則 ,每一個人在未定罪前,都被假設為清白無罪;所以,在刑事案件中,控方需要負上 舉證責任 。 亦因為舉證責任是在控方身上,所以被告或辯方毋需要主動地證明自己清白無罪並且擁有 緘默權 ,要求 人身保護令 權及 保釋 候審權。

  8. 香港 作为前 英国殖民地 , 香港法律制度 继承了 英国 《 普通法 》的 传统 ,行使 无罪推定原则 对待 疑犯 ,即疑犯在未被法庭判处有罪前,必须假设疑犯或者被告均为清白无罪。 这原则贯穿 香港刑事诉讼程序 的每一步骤。 英国上议院 议员 约翰·绅奇勋爵 (英语:John Sankey, 1st Viscount Sankey) 形容此原则为“贯穿英国刑事法的金线”。 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延申权利 [ 编辑] 延申权利 [ 编辑] 根据 无罪推定原则 ,每一个人在未定罪前,都被假设为清白无罪;所以,在刑事案件中,控方需要负上 举证责任 。 亦因为举证责任是在控方身上,所以被告或辩方毋需要主动地证明自己清白无罪并且拥有 缄默权 ,要求 人身保护令 权及 保释 候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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