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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我國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 是指案件遭起訴後初犯或5年內無前科者受到法院判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法官依職權考量認為暫不執行刑罰較為適當者 (例:犯罪情節輕微,入獄反不利於行為人回歸社會),可宣告緩刑。 在緩刑的期間內,沒有 緩刑撤銷 的事由發生, 緩刑期滿,法院所為刑之宣告就會失效 (視為沒判過刑),所以不需擔心緩刑期滿前科會有紀錄。 1. 前科紀錄:實質影響即為「良民證」的申請,案件若遭緩起訴或緩刑,並不會產生 緩起訴案底 或緩刑前科紀錄 ,得向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無刑事案件犯罪紀錄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就是俗稱的良民證,可用於出國、工作、租屋或留學……等。 2.

  2. 緩刑是指法庭不即時執行所判處的監禁刑罰。 根據《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221章 ) 第109B條 ,如果法庭判處不超過2年監禁,可下令緩刑1至3年。 在緩刑期間,該監禁刑罰依然對該罪犯有效,隨時有機會執行。 被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但暫緩執行的話,該罪犯的定罪就可以根據《 罪犯自新條例 》 第2(1)條 而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3. 2024年5月21日 · 1. 什麼是緩刑? 想緩刑有哪些要件? (1) 緩刑有什麼條件? 緩刑的概念是指當被告所犯罪行較輕微時,經法官在評估各種情況(如:初犯)後,認為送往監獄執行可能帶來負面效果(例如:受到壞影響或沾染惡習),因此在判決時宣告暫緩執行刑罰。 且緩刑期間需遵循法官斟酌後要求的條件,以表示懺悔。 一旦緩刑期滿,則無需再執行刑罰,也就是不會被關,另外, 如果沒有被裁定限制出 境的話,也是可以出國的 ! 聲請緩刑的條件. 簡易判決 處理的案子較常可以聲請(不是申請唷~)緩刑,因為簡易判決都是處理刑度較輕的案件! 依據刑法第74條,若想獲得緩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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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緩刑. 法庭可判處固定的監禁刑期同時下令暫緩一至三年才執行該刑罰這種判刑叫緩刑。 除非犯人在緩刑期間再犯案,否則他/她就毋須入獄。 某些罪行並不可判處緩刑,這些罪行列於 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附表3 內,其中包括行劫、猥褻侵犯及其他嚴重罪行。 另外,緩刑只適用於被判監禁不超過兩年的犯人。 上一頁. 下一頁. 青年社區法網是專門為香港青少年而設的雙語法律資訊網站。 Youth CLIC is a bilingual website specially designed with a view to providing Hong Kong youngsters with basic information explaining the law.

  6. 2023年9月13日 · 目錄. 緩刑的意思. 二、緩刑條件是什麼? 緩刑前科會撤銷嗎? 四、什麼情況會緩刑撤銷? 緩刑的意思. 想要於緩刑出國、工作、生子都可以,只是記得屢行一些命令,且小心不要被撤銷緩刑就好。 緩刑就是「暫緩執行刑罰」的意思,時間最短2年、最長5年(具體緩刑時間查詢不到一定標準,主要依據案件不同而有所差異),跟一般的生活沒太大差異。 根據刑法第74條所述, 緩刑期間必須依照指示完成命令,以表悔過之意,等緩刑期滿便不用再執行刑罰 。 簡言之,如果本該服刑2年,但只要4年的緩刑期間都有乖乖完成指示且沒有被撤銷緩刑,那等4年緩刑期滿,就不用坐2年的牢。 (一)緩刑緩起訴差異是什麼? 「緩」都有暫緩的意思,但是「緩刑」與「緩起訴」最大差異是什麼?

  7. 警務處的姓名索引系統集中儲存本港的刑事紀錄。 警務處在決定應否把法庭定罪的有關罪行(下稱「須留紀錄的罪行」)記錄在姓名索引系統時,依循多項指導原則,包括: * 有關罪行的嚴重程度; * 有關罪行的普遍性; * 有關罪行第二次或之後被判罪名成立時依例會否被判以更重的刑罰; * 對個人或財物已經或可以造成的傷害;及. * 有關罪行並非純屬規管性質等。 除上述原則外,凡因罪名成立而被判處監禁刑期(包括緩刑),不論有關罪行是否載於「須留紀錄的罪行」列表內,該項判罪都將會被記錄在案。

  8. 2018年10月24日 · (一) A獲得了緩起訴之後雖然在法務部會留下前案紀錄」,但A並沒有前科」。 這邊要附帶釐清一個觀念所謂前科紀錄並不等於前案紀錄」,兩者不可混為一談當刑事案件一旦進入訴訟程序不管最後是在偵查階段結束檢察官不起訴起訴緩起訴),或審判階段結束被法院判決有罪或無罪),這些都會被記錄在所謂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這就是所謂的「前案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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