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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常的情況是,死者 (1)不想支付贍養費與其配偶離婚,而決定通過遺囑剝奪配偶的繼承權;或 (2)試圖剝奪其於前次婚姻所生子女的繼承權,以便為其日後婚姻謀利。 不過,有權申請的人的範圍其實更為廣泛。 任何在死者去世前完全或主要由死者供養的人都可以申請。 這包括死者生前的前配偶、情人、成年子女、教子,甚至父母和兄弟姐妹。 法庭會考慮什麼? 遺產的財務資源; 申請人和受益人當前和未來的財務資源和需求; 死者對申請人和受益人的義務和責任; 申請人和受益人的殘疾情況(如有); 申請人和法庭認為相關的其他人(如死者和受益人)的行為;及. 如果申請人是配偶,法庭會或多或少將該申請視為離婚附屬濟助申請(即贍養費)。 法庭可以頒布什麼命令? 可以是定期付款命令、整筆款額命令或財產轉讓命令。 何時申請?

  2. 1. 法庭會考慮什麼因素,才會將子女撫養權判給其中一方或雙方? 法庭在處理家事訴訟中有關子女的一切事項並作出判決前,其首要考慮是子女本身的利益。 每一個案將視乎本身的情況與事實而定,但當處理子女安排的紛爭時,法庭必須考慮全部有關係的因素,而這些因素包括: 盡量保持現狀;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 雙親的品格、能力和個性; 雙親的財務資源; 雙親和子女的身體和精神健康; 可提供予子女的住所; 子女本身的意願; 讓所有兄弟姊妹與雙親其中一方同住的好處; 家庭的宗教和文化; 任何專業報告,例如醫療、學校或法庭福利官的報告,而有關報告可涉及子女與家人的關係、居住條件、精神或健康等。 上述列表只包含一般會被法庭考慮的部分因素,而並非包攬所有項目。

  3. 死因裁判法庭有甚麼作用? 死因裁判法庭的作用是為死因有可疑的事故展開研訊,確定死者的死因及肇事情況。 死者的家人常有誤解,認為死因裁判法庭可找出過失者,並對之施以懲罰,但這是錯誤的。 死因裁判法庭屬於研訊法庭,並非刑事或民事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透過研訊得出的死因,可包括死於自然、工業/職業疾病、倚賴/非倚賴性濫用藥物、出生時欠缺照顧、自殺、企圖墮胎、意外、死於不幸、自我疏忽、合法殺人、非法殺人、胎兒死亡或死因不明(死因不明意指法庭無法就死因作出任何可靠的裁決)。 然而,於死因裁判法庭呈堂的證供將可用於相關的民事訴訟,就疏忽索償。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4. 如果死者沒有立遺囑,有關遺產將如何被分發?.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 相關問答)。.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以下是部分常見的情況 ...

  5. 簡單來說,持久授權書容許授權人(即打算將其權力授予其他人的人)在其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時,委任受權人,以便授權人日後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受權人可照顧其財務事項。 持久授權書的精要和它可達致的實效. II. 持久授權書的精要和它可達致的實效. 1. 相關法律. 1. 相關法律. 與持久授權書相關的主要法律可見於: 《持久授權書條例》 (香港法例 第501章);及. 《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 (香港法例 第501A章) 《持久授權書條例》 (香港法例 第501章) 第4 (1)條 點出了持久授權書的精要:「凡任何個人訂立一項持久授權,該項授權並不因該授權人其後患有任何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被撤銷。 」也就是說,即使授權人日後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他/她已賦予受權人的權力將得以「持續」。

  6. I. 初步需要留意的事項(不論有無訂立遺囑). 當一個人去世後,他 / 她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如銀行存款、公司股票、物業或其他資產等)。. 無論死者生前有沒有訂立遺囑,任何人在處理死者於香港的遺產前,通常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有關遺產 ...

  7. 3. 訴訟人需要為聆訊準備哪些文件?.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申請人於聆訊前72小時或之前(不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和公眾假期在内),把聆訊文件冊及論點綱要和典據一覽表送達予另一方其他各方並呈交予法庭。. 申請人於聆訊前48 小時或之前(不計算星期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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