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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辦處人員會根據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所賦予的法定權力,到懷疑引致滲水的單位進行調查及測試

      • 如發現有滲水妨擾事故,聯辦處人員會根據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所賦予的法定權力,到懷疑引致滲水的單位進行調查及測試。 倘若在調查過程中,聯辦處人員被拒絕進入事涉單位調查,聯辦處會依例向法庭申請“授權進入處所的手令",以便進入有關單位展開調查和測試工作。 聯辦處會在有關單位有系統地進行非破壞式測試,以確定滲水源頭。 倘若得到有關業主/住戶的合作,調查通常可於90 個工作天內完成,以及將結果通知投訴人。 若未能於90個工作天內完成調查,聯合辦事處會書面告知投訴人調查進展。 若調查期間,滲水情況輕微或 ...
      www.districtcouncils.gov.hk/wts/doc/2012_2015/common/committee_meetings_doc/HC/3091/HC_M6_0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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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發現有滲水妨擾事故,聯辦處人員會到懷疑引致滲水的單位進行調查及測試以確定滲水源頭。 就簡單容易處理的個案並且得到有關業主/住戶的合作,調查及

  3. 聯辦處人員在接獲滲水舉報後的6個工作天內,會聯絡舉報人,安排人員到有關樓宇進行視察檢查。 舉報人須協助安排聯辦處人員到受滲水影響的地方或位置檢查,並把掩蓋物( 如假天花或私人物品等) 移開,以便調查工作順利進行。 1由政務司副司長領導的「地區事項統籌工作組」已把樓宇滲水問題納入為工作組須重點處理的其中一項跨部門「老、大、難」地區環境衞生問題。 為精簡聯辦處在各滲水調查階段的程序,加快處理樓宇滲水問題,聯辦處在2023 年9月中以四個地區為試點(包括黃大仙、北區、元朗及離島),在完成第一階段的調查後,把原本按序進行的第二階段基本調查(由聯辦處人員進行)及第三階段專業調查(由聯辦處委聘的顧問公司職員進行),嘗試同步進行兩個階段的測試,以加快滲水調查。

  4. 如發現有滲水妨擾事故,聯辦處人員會到懷疑引致滲水的單位進行調查及測試 確定滲水源頭。 就簡單容易處理的個案並且 得到有關業主/住戶的合作,調查 及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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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聯辦處人員在接獲滲水舉報後的6個工作天內,會聯絡舉報人,安排人員到有關樓宇進行視察檢查。 舉報人須協助安排聯辦處人員到受滲水影響的地方或位置檢查,並把掩蓋物( 如假天花或私人物品等) 移開,以便調查工作順利進行。 6. 如發現有滲水妨擾事故,聯辦處人員會到懷疑引致滲水的單位有系統地進行調查及非破壞性測試, 以確定滲水源頭。 就簡單容易處理的個案並且得到有關業主/住戶的合作,調查及測試工作通常可於90 個工作天內完成,以及將結果通知舉報人。 若未能於90個工作天內完成調查,聯辦處會書面告知舉報人調查進展。 7. 倘若在調查過程中,聯辦處人員被拒絕進入涉事單位調查,聯辦處可依例向法庭申請「 授權進入處所的手令」,以便進入有關單位展開調查和測試工作。 8.

  6. 除了透過聯辦處的協助尋找滲水源頭,有關業主和住戶可以透過互相合作,委聘專業人士/顧問公司提供相關服務,包括滲水調查及尋找滲水源頭,並進行所需的維修,以解決滲水滋擾。

  7. 聯合辦公室人員會於第I階段調查確定舉報人單位的滲水情況。 如滲水位置的濕度數值低於 35%,聯合辦公室不會就此滲水舉報安排下一步調查。 而若在第 II 或第 III 階段調查發現滲水位置的濕度低於 35%,聯合辦公室會按既定程序暫時停止跟進此個案。 在正常情況下,混凝土或批盪的表面濕度會受環境相對濕度影響,於設有水源設施的房間的環境相對濕度一般亦會較高,因此混凝土或批盪表面的基本濕度水平亦會受到影響。 參照經驗,如混凝土或批盪表面的濕度水平並非明顯高於該基本水平,便無法找出滲水源頭。 因此,聯合辦事處將濕度水平訂於35%或以上作為展開調查的標準,以求有效運用資源。 法定權力.

  8. 聯辦處的滲水調查一般會依以下3 個階段進行,而有關工作分別由聯辦處的環境滋擾調 查員、屋宇安全主任或聯辦處委派的顧問公司人員負責。 第 I 階段 – 確定滲水滋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