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 1.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參事、督學,刻機關銜 名、別及姓名。 2.司、處、室、會主管及副主管人員,刻單位名稱及職別、姓名; 非屬組織法上之單位或職稱,刻本職銜名兼單位名稱及職別,如 :參事兼訴願委員會執行秘書。 3.專門委員以下人員及雇員、編制內約聘僱人員,刻別及姓名。
  1. 其他人也問了

  2. 壹、一般規範 承辦欄位及會辦欄位 ( )承辦欄位以逐級核章(職名章)為原則,主管差假時,應依職務代理人規定辦理,由職務代理人於單位主管應核章欄位蓋用代理人職名章並加註。 ( 二) 核章應加註「月日時分」共8碼。 ( 三)陳送一層簽稿以承辦單位主管親核為原則,因時效考量代行時,應通報單位主管或影送備查。 二、決行欄(含一層授權核稿秘書及二層授權核稿人員) ( 一)依分層負責明細表劃分,除縣長、處長、科長及承辦人員親自簽名外,其餘代理人決行時一律加蓋「代為決行」章。 (二)判行公文應由決行者批示「發」或「可」。 (三)決行欄由決行者簽名為之,職務代理核決公文時,由決行者簽名寫「代」。

  3. 職名章則蓋在內部簽文或表格式公文之上但因業務需要機關首長副首長及秘書長等人常另增 1 至 3 顆職名章以甲丙字樣區別之並委請秘書保管使用舉凡屬簡單例行公文及報表等則由秘書代為蓋用。 許多機關特別訂定「職名章使用管理要點」,規定對於保管使用甲、乙、丙章者,需同負行政與法律責任。...

  4. 人員離職或職務異動時應將舊職名章繳回銷毀或重刻製發管理人員應拓 印截角模並加註繳回日期技工工友不得刻製職名章如協辦業務應另由承辦人或組長於承辦人欄 位蓋章負責。 五、下列公文書應蓋用職名章或簽署姓名: (一)擬簽。 (二)辦稿。 (三)會簽核簽。 (四)會稿核稿。 (五)公文及其附表。 (六)二頁以上之公文及其附件蓋騎縫或職名章。 六、一級單位主管因業務需要,得增刻職名章代判,並以「甲」、「乙」、「丙」 等字樣區別之(以下簡稱代判章)。 代判章效力與一級單位主管本職職名章 相同。 代判章應審慎指定專人保管使用,並應於核准之範圍內使用之。 如有違反規 定情事,保管使用人員及該主管應同負行政責任。

  5. 下列公文書應蓋用職名章: ( 一)擬簽。 ( 二)辦稿。 ( 三)會簽核簽。 ( 四)會稿核稿。 ( 五)各種表報。 ( 六)二頁以上之公文原稿蓋騎縫或職名章。 縣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因業務需要,得簽會人事處經縣長核准後,依下列規定增刻職名章( 以下稱授權代判章) ( 附件二): ( 一) 縣長授權代判章得增刻一至五顆,並以「甲」、「乙」、「丙」、「丁」、「戊」字樣區別之。 ( 二) 一級單位主管授權代判章,得增刻一至三顆,並以「甲」、「乙 」、 一. 「乙 」字樣區別之。 二. 前項授權代判章,均應指定專人保管使用,其使用範圍由授權人核定,如有違法情事發生,授權人應負督導之責。 七、主管差假時,應依職務代理人規定辦理,由職務代理人於單位主管應核章欄位蓋用代理人職名章並加註「代」字。

  6. 按公文程式條例及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公文原稿在二頁以上時應於騎縫處加蓋騎縫章或職名章並未明定其附屬文件亦應加蓋鑑於公文之附件樣態繁多是本局91年7月22日檔徵字第0910002587號函示對附件逾2頁以上應否加蓋騎縫章或職名章允宜由承辦人員 ...

  7. 人員離職或職務異動時,應將舊職名章繳回銷毀或重刻製發,管理人員應拓印截角模並加註繳回日期,其持有之授權章應列入移交技工工友不得刻製職名章如協辦業務,應另由承辦人或組長於該公文書加蓋職名章負責下列公文書應蓋用職名章或簽署姓名: ( 一)擬簽 ( 二)辦稿 ( 三)會簽核簽 ( 四)會稿核稿 ( 五)公文及其附表 ( 六)各種表報 ( 七)二頁以上之公文及其附件蓋騎縫或職名章 六、職名章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 一)各單位人員於到職領取職名章後,應妥慎保管並限當事人使用,不得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職名章妥慎收藏。 ( 二)職名章僅限公務使用,不得作為與本身職務無關之用;使用職名章時應加註日期時間,以資辨識。

  8. (一)擬簽。 (二)辦稿。 (三)會簽核簽。 (四)會稿核稿。 (五)各種表報。 (六)公文稿或簽陳內容修正。 ()二頁以上之公文原稿蓋騎縫或職名章職名章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 )各單位人員於到職領取職名章後,應妥慎保管使用,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職名章妥慎收藏。 ( 二)職名章僅限公務使用,不得作為與本身職務無關之用;使用職名章時應加註日期時間,以資辨識。 ( 三)持有主管授權章者,對於有關個人之公文或同時為公文承辦人時,不得使用授權章逕自決行。 ( 四)主管差假時,應依職務代理人規定辦理,由職務代理人於單位主管應核章欄位蓋用代理人本職章,加註「代」字。

    • 304KB
    • 5